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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30日 11:25 中国经济时报
在科研院所改制过程中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在传统体制内形成的知识产权基本是归单位所有,但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在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下——在科技人员劳动与收入不对等的条件下形成的,现有知识产权中有一部分是科技人员未获得收益的积累,如何处理这部分知识产权? 产权改革是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公司化改制的前提,是目前科研单位改革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如何处理好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研究者个人产权间的关系,核心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不要承认并明确科研机构中科研人员的个人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单位的集体知识产权。 关于科研院所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是日前召开的科研机构改革高层研讨会上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也是钢铁研究总院、中国气象科学院、中国农科院、中国纺织科学院、国家纺织科学院、国家粮食科研院等几十家科研院所代表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与会专家学者指出,向公司化转制的科研院所的产权处理问题直接关系到这场改革的成败。对需要进行公司改革的科研单位,要积极推进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并合理界定产权关系,调整科研机构的产权结构,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与会各部委的相关领导及专家学者坦言,在传统体制内形成的知识产权,全部属于机构所有,但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是,在传统体制内形成的知识产权基本是在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下形成的,也就是说是在科技人员劳动与收入不对等的条件下形成的,这也就意味着,现有知识产权中必然有一部分是科技人员未获得收益的积累。从理论上讲,这部分产权在改革中应该归属于科技人员。其次,要合理界定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前增值资产的产权归属,从中拿出合理比例的股份按贡献大小分配给职工个人。 来自科研院所的许多代表提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来国有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但这次科研院所转制改革中却没有明确这一政策,转制院所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普遍觉得缺乏政策依据,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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