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教师遭“网课爆破”后猝死案宣判,为何没有刑事处罚?律师解读

河南女教师遭“网课爆破”后猝死案宣判,为何没有刑事处罚?律师解读
2024年08月21日 22:20 新京报

“哪怕经过鉴定,确实是爆破行为引发内在身体疾病导致死亡,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这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两个概念。”郑晶晶说。

全文2564字,阅读约需7分钟 

新京报记者 李照 编辑 陈晓舒 校对 王心

时隔两年,河南新郑女教师刘韩博遭遇“网课爆破”一案终有结果。新京报记者从当事人家属处获悉,案件已于8月6日宣判,涉案人员被行政处罚,并作出民事赔偿,“两名涉案成年人带上三个未成年人到妈妈坟前道歉了。”

新京报此前报道,2022年10月底,河南新郑三中高一历史老师刘韩博在家通过钉钉会议上网课时,遭到一群自诩“爆破猎手”的不明人士闯入课堂,对方开麦辱骂并播放音乐,还在共享屏幕上涂鸦,扰乱课堂秩序。

事发后,几位当事学生向新京报记者还原当晚整个过程:爆破猎手们围攻课堂达几十分钟,而教师刘韩博的声音从起初的愤怒,变成最后的疲惫。9点10分下课后,有学生向刘韩博发去钉钉消息,却永远停在了“未读”状态。三天之后,刘韩博被人发现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医生推测是心梗猝死。

2022年11月2日,新郑市教育局针对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

对于目前的判决结果,刘韩博的女儿诺诺仍然遗憾“没有刑事处罚”,“但我们被折磨得太难受了,有个结果是好的。”她在微博上写道,“要把所有的情绪转化为力量,在以后的人生中时刻告诉自己,妈妈希望我们活得更好。”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分析称,本案之所以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在刑法中对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极为严格,“刑事制裁已经是对公民最严重的一个制裁方式了,它所施加的刑罚也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所以要严格解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不因舆论或案件特殊性而改变。”

▲8月19日,刘韩博女儿发布微博称案子已经结束。微博截图▲8月19日,刘韩博女儿发布微博称案子已经结束。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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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之争

今年4月,诺诺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一位检察院的负责人曾口头告诉她,爆破网课的人虽然涉及寻衅滋事,但情节恶劣程度是否达到入刑标准是“不确定的”。

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专案组负责人表示,案件于2023年5月中旬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初步阅卷后认为需对定性进一步研究,未予受理。

上述负责人解释,尽管案件不属于重大敏感案件,但公检部门还是进行了提前会商。

但第一次会商之后,双方意见产生分歧。警方认为,嫌疑人虽然只来过一次刘韩博的课堂,但曾多次入侵全国各地其他老师的网课直播间,累计影响了超过5万人。这种“随机”选择不特定的教师辱骂,且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达到了性质恶劣的情况。但检方认为,入侵网课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仍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些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事实上,法学界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议已久,不少学者认为其是“口袋罪”应予以废止。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一份最新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边界不清,导致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

郑晶晶认为,针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一构罪条件,争议比较大。作为网课,只对部分学生开放,并不是可以自由出入、完全开放性的公共场所,那它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里所认定的“公共场所”,也是需要讨论的。

2022年10月21日,爆破猎手控制了课堂共享屏幕,在切换其他页面时,刘韩博的学生截了一张图,疑似爆破猎手的会议入侵群,有人在群里发会议号。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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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极为严格

郑晶晶认为,网络暴力类案件常见的侮辱、诽谤罪可能并不成立。爆破行为目的是扰乱课堂秩序,主观诽谤目的并不明确,并没有针对女教师个人进行人格侮辱、造谣。构罪的罪名认定要求主客观统一,且刑法规定不能做扩张化的解释,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侮辱、诽谤罪的各项要求是达不到的,也就不需要去考虑情节是否严重。

郑晶晶认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严格的因果关系论证。在本案中,由于刘韩博当时是独自在家,直到三天后才被发现,具体的死亡时间不明。

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专案组负责人透露刘韩博最后一次网课前后的时间线:20:16,网课爆破出现,持续3分50秒。21:10,网课结束,刘韩博随后给全班同学布置作业。21:55,刘韩博对外发送了最后一条微信,是在家族群里分享了一篇文章。

警方认为,现有侦查结果只能证明,在刘韩博的课堂上的确发生过滋扰行为,但不能证明这种课堂滋扰行为直接导致刘韩博的死亡。

“哪怕经过鉴定,确实是爆破行为引发内在身体疾病导致死亡,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这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两个概念。”郑晶晶说。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比如,邻居吵架后一方突然猝死,如果另一方是没有预见性的,吵架之前不了解对方身体情况,也无法预见死亡的结果,就不能说因为吵架行为存在,对方也死亡了,争吵的危害行为与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郑晶晶表示。

“对于家属的情感我非常理解,但法律规定是另一回事,刑事制裁已经是对公民最严重的一个制裁方式了,它所施加的刑罚也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所以要严格解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不因舆论或案件特殊性而改变。”郑晶晶表示,刑事定罪非常谨慎,民商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指的是一种极高的确定性和可信度但非必然)来进行裁判,但刑事案件不行。

对于网传因涉案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才未涉刑罚,郑晶晶表示,最终处理结果与是否有未成年人无关。“对不同年龄的刑责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比如未满14周岁怎么处理,16至18周岁怎么处理等,但首先要确定这个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根本不用去考虑刑责年龄。”

(文中诺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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