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丨基金互认机制迎来优化,助力中国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简评丨基金互认机制迎来优化,助力中国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2024年06月19日 07:31 中信建投证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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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拟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将中国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且将允许中国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我们认为,目前基金互认机制存在的内地销售规模上限和投资管理职能本土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资管机构参与基金互认机制的便利度和积极性,从而使得目前中国香港互认基金整体规模偏小,且全球主题基金有限的供给也为内地居民的跨境财富配置造成了不便。未来若这两项限制能够放宽, 则将有望更好地满足各参与主体需求、促进基金互认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巩固并提升中国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财富管理中心地位。

事件

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拟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现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点评

问题一:什么是基金互认安排?

基金互认计划是两地监管于2015年共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是继QFII/RQFII和QDII之后两地投资者进行跨境资产配置的又一重要途径。在基金互认计划下,在内地或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基金可被视为已经大致符合在对方市场上市的相关规定,因此可在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后在对方市场进行销售。简而言之,香港互认基金即为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注册后、可直接在内地市场上进行销售的香港基金产品。

与跨境理财通不同的是,基金互认计划涉及的金融产品可以跨境直接在对方市场上进行销售,而跨境理财通则为资金跨境流动以购买对方市场上的合资格产品。

问题二:哪些香港基金能被纳入基金互认计划?

  在现行监管机制下,能够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基金属地方面,需要在中国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在基金管理人方面,管理人是在中国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在基金托管人方面,互认基金需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在基金类型方面,互认基金需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ETF)中的一种;

  (5)在基金情况方面,互认基金需满足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等条件。

  中国证监会依照《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获批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可直接通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销售;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管理费率与中国香港市场上的基金产品完全一致。

  问题三:目前有哪些香港基金能够通过基金互认计划在内地销售?

  根据wind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场共有21家香港基金管理人发行的39只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为北上互认基金, 并在内地公开销售。

  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 目前基金互认计划下的香港基金管理人类型较为丰富,中资资管机构参与数量较多,国际资管机构产品数量占优。目前参与基金互认计划的21家香港基金管理人涵盖了易方达香港、中银香港资管等9家中资资管机构、摩根基金(亚洲)、施罗德等6家国际资管机构和恒生投资、惠理等6家港资资管机构,管理人类型较为丰富。而共有16只国际资管机构发行、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基金互认计划在内地注册销售,而港资和中资资管机构的互认基金产品数量分别为10只和13只。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具备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的内地机构作为其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内地的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资金清算、合规管理等相关业务。由此可见,代理人在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和运营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有10家香港管理人聘请内地的关联机构作为其北上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例如,摩根基金(亚洲)聘请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东方汇理聘请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内地代理人;通过聘请内地的关联机构作为其代理人,香港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最大化借助其在内地的关联公司丰富的市场基础、客户资源和合规经验,从而有助于其基金互认产品的顺利销售和运行 。

从基金产品类型的角度来看,目前在内地注册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型和债券型占比较为均衡,全球主题基金占比较少。目前在内地注册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中股票型和债券型基金数量分别有18只和17只,截至6月14日规模分别达448亿元和630亿元,整体较为均衡;此外还有4只混合型基金通过基金互认计划在内地销售,总规模合计228亿元。就基金主要投资范围而言,仅有10只基金为全球主题基金,使得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机制进行全球投资的选择范围较小;但或由于在海外高利率环境下全球主题的债券基金具有较大的吸引力,部分头部的债券型基金规模较大,使得全球主题基金总规模合计达521亿元,占比39.9%;而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的基金数量达17只,总规模合计706亿元,占比54.1%,为目前香港互认基金的主流产品类型。

问题四:为何要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自2015年基金互认启动以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运行平稳;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原有的制度存在若干问题,对基金互认机制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一定限制,并为两地投资者的跨境理财需求造成了一定不便。

(1)首先,现行制度要求互认基金的管理人须在中国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且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该项规定意味着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需要由香港本土的投资团队独立承担,既不符合国际资管机构的展业需要,也不符合在香港市场上的运行实践。

在实际运作中,大部分国际资管机构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均部署有投资团队,当地投资团队的投研能力和资源通常仅聚焦于其所在区域,而难以延展至世界其他地区;目前大部分在中国香港本地市场注册成立的全球主题基金均会做投资管理转授安排,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委任负责相关市场的关联方作为副投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投资管理事务,以实现最大化专业分工从而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业绩表现。例如,摩根基金(亚洲)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摩根印度基金就委任了关联方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和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作为管理人,由其在英国和新加坡的管理团队负责当地市场的投资管理工作。

而在现行机制下,由于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不能转授予其他机构,因此大量由国际资管机构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并委托其他地区的投资团队管理的全球主题基金产品不能通过基金互认机制在内地销售;而由于其在中国香港本地的投资团队的投研能力亦主要集中在港股、大中华区或亚太区域,因此目前已经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中全球主题基金较少而港股、大中华主题或亚太主题基金数量较多,从而使得其投资范围与内地已有基金产品较为趋同、对内地投资者吸引力有限。

(2)其次,现行制度要求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该项规定意味着内地投资者最多只能购买中国香港投资者当前已购买的互认基金规模,从而对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造成了不便。例如,假设某香港互认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则内地投资者最多只能购买该基金5亿元的基金份额;当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机制购买的基金资产达到5亿元时该基金将在内地停止销售,直到香港投资者继续购买基金或部分内地投资者卖出基金从而使得内地投资者购买的基金资产占比下降至50%以下。

目前39只香港互认基金总规模中位数仅为9.8亿元,且有15只互认基金总规模不足5亿元。因此,在要求两地销售规模对等的情况下,中国香港基金管理人能从中国内地获取的市场增量较为有限,且由于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注册、运行和销售存在较多的额外成本,在缺乏规模效应的情况下香港基金管理人参与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性将有所不足,从而不利于基金互认机制的顺利运行以及内地居民的跨境资产配置。  

在此背景下,为更好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助力中国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和财富管理中心地位,中国证监会综合结合基金互认实际运行情况及各方主要诉求和关切对基金互认机制进行了优化。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明确提及将优化基金互认安排;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即为对相关政策的落实。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 80%二是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转授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问题五:基金互认安排优化后将有什么影响?

如前所述,目前基金互认机制存在的内地销售规模上限和投资管理职能本土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资管机构参与基金互认机制的便利度和积极性,从而使得目前香港互认基金整体规模偏小、且全球主题基金供给有限,为内地居民的跨境财富配置造成了不便。未来若这两项限制能够放宽, 则将有望更好地满足各参与主体需求、促进基金互认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巩固并提升中国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财富管理中心地位。

(1)首先,对资产管理机构而言,在新机制下一方面由于其能够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权予集团内的海外关联机构,因此可借助其在不同地区投资团队的投资管理能力和市场专场在中国香港市场上发行全球主题的基金产品,并将其通过基金互认机制在内地销售,从而助力其管理规模的扩大并吸引其在香港展业;而另一方面由于新机制下放宽了内地销售规模的上限,因此互认基金将有望在内地实现更大的销售规模,从而吸引提升中国香港资管机构将更多基金产品通过基金互认机制在内地销售的积极性。

(2)其次,对内地投资者而言,相较于其他渠道基金互认机制有门槛低、费用少、额度足等特点;在基金互认机制得到优化后将有望丰富其投资选择,从而便利其进行跨境财富配置。

目前,内地投资者投资境外基金的渠道主要包括购买QDII/QDLP/QDIE产品 、购买香港互认基金、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境外产品 。

1)从投资门槛角度来看,QDLP、QDIE等产品主要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特定的合资格投资者进行募集,整体具有较高的参与门槛;而“跨境理财通”则仅限于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参与,具有明显的地域限制;而香港互认基金则可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销售,零售投资门槛较低,且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销售,整体而言能够面向更广的投资者群体;

2)从投资费用的角度来看,目前部分QDII基金或QDLP、QDIE产品为在境内发行的境外联接基金,可能会涉及境内、境外多重收费的问题,整体投资成本较高;而互认基金的管理费用与中国香港市场上完全一致,且销售费用能够根据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安排灵活处理,整体而言具有较低的投资成本;

3)从投资额度的角度来看,QDII/QDLP/QDIE 产品的发行受限于发行人所获批的投资额度,当发行人的投资用尽时相关产品就会暂停销售;而北上互认基金仅整体受限于3000亿元的互认机制总额度限制, 单只香港互认基金或单个香港管理人并无额度限制。截至2023年底内地投资者仅通过基金互认机制认购了174.36亿元的香港基金,整体额度较为充足。

此外,相较于QDII/QDLP/QDIE产品,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内地投资者可直接购买于国际资管机构在中国香港发行的基金产品,从而可借助国际资管机构专业的全球投资能力布局于全球资产;若相关机制优化落地后,中国香港管理人可以更灵活地设计和提供多样化的全球主题基金产品并将其通过基金互认机制在内地进行销售,从而有望极大地丰富内地投资者的跨境理财选择并为其进行全球资产配置提供便利。

(3)最后,对中国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言,在基金互认机制得到优化后,国际资管机构可以更加灵活地与集团内其他地区的投资团队合作,在中国香港市场上发行多样化的基金产品并申请通过基金互认计划在内地销售,从而有利于其管理规模的持续扩大和在内地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因此未来将有望有更多的国际资管机构在中国香港展业并发行基金产品,从而增强中国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更多国际资管机构和内地投资者的参与也将有望推动中国香港基金生态圈的持续发展,并将进一步巩固中国香港作为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风险分析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目前相关优化措施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后续政策落地的时间和效果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倘若后续基金互认机制优化措施落地不及预期,则可能会对香港基金生态圈以及内地居民跨境理财造成不利影响。 

市场参与度不及预期:此次基金互认机制优化措施将有望提升国际资管机构在香港布局并通过基金互认机制在内地销售基金产品的便利性和积极性,同时也将有望扩大内地投资者的选择范围、更好地满足其跨境资产配置需求;但由于国际资管机构决策影响因素较多且内地投资者需求复杂多变,倘若相关政策措施落地后市场参与度不及预期,则可能使得相关政策的落地效果较差,并对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以及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仅面向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类专业投资者,如需全文或盈利预测情况,请按照文末信息联系中信建投非银金融&金融科技团队。

免责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名称:《基金互认机制迎来优化,助力中国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对外发布时间:2024年6月18日

报告发布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分析师:

赵然   执业证书编号:S1440518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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