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服退市:审计结论错误,应当重新审计!

上市公司不服退市:审计结论错误,应当重新审计!
2023年07月19日 21:53 会计雅苑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3〕5号)

申请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中心区甲案南路易尚科技创意大厦二十三层。

申请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5号),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上诉复核委员会按照规定受理后,根据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召开复核会议,现该复核事项已审核终结。

一、本所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所《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5号)认定,2022 年5 月6 日,因公司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3 年4 月29 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3.11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3.14 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申请人申请复核的诉求及理由

申请人向本所申请复核,申请撤销本所作出的《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5号)。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作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及其依据存在错误,公司符合重新审计条件,应当重新审计。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主要是期初事项未能穿透审计程序导致期初数据无法确认,涉及2019年至2021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准确问题,公司对此进行自查自纠并提供材料配合审计工作,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结论及其依据存在错误。公司前述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不准确,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规定的可以重新审计的条件,深交所应允许公司重新审计并基于新的审计报告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是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可以获得实质性改善。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虽然受到较大影响,但公司业务在规范性方面有很大改变,2022年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结论所涉事项,均是公司前期存在的问题。公司内部自查自纠进行调整,同时寻求外部战略合作伙伴及原有主力业务和新业务的支持,公司在逐步解决债务问题后可以获得实质改善和高质量发展。

三、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

上诉复核委员会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书及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的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情况报告,参会委员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公司提出的“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作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及其依据存在错误,公司符合重新审计条件,应当重新审计”的问题。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案中,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系审计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包含审计报告在内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深交所据此认定公司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事实清楚,规则依据充分。对于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规定的重新审计条件,并不影响公司已触及前述退市情形这一客观事实。

二是关于公司提出的“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可以获得实质性改善”的问题。

如前所述,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客观上已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所称“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可以获得实质性改善”等申辩理由,与深交所认定公司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并据此对公司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无关。

综上,上诉复核委员会认为,深交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四、复核决定

根据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以下复核决定:维持《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5号)对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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