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专栏作家 曹中铭
基金降费,也将倒逼基金公司提升创新水平,提升研发与投资决策能力。基金行业的一大短板即为创新力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在降费后,在这方面或将有所变化。
据媒体报道,江苏X上市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某(甲方)于2016年11月6日与操盘方吴某(乙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出资2亿元,由乙方拉升该公司股价,疑似助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现任总经理卢某高位减持公司股份。消息一出,深交所的关注函随之而至。个人以为,对于该案例,市场需要真相。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该公司针对媒体报道事项,核查并说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卢某,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某是否与相关人员签署上述协议,上述协议内容是否属实,上述人员在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是否存在参加或者实施操纵公司操纵股价的行为。
据曝光的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3,383.83万股X公司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确保减持均价不低于15.5元/股,超过均价部分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而2016年11月16日晚间,X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实控人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秀强股份3,383.83万股。公告中实控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也与协议内容涉及的数量完全一样。显然,这不可能是偶然的“巧合”。
在X公司披露实控人减持公告前,即2016年11月15日、16日,该公司股价出现明显异动。其中,15日股价以涨停报收,16日再涨6.37%,且这两个交易日股价最大涨幅达22.28%。此后的2017年1月14日、2月28日,秀强股份先后发布了2016年度净利润大幅上涨的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3月13日晚间,X公司披露的公告显示,实控人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988.79万股,套现超过4亿元。
X公司的案例有几个方面需要厘清。其一,甲方出资是否到位。协议约定甲方出资2亿元,明显是用于拉升股价之用,且2亿元不是个小数目。其二,如果资金到位后,乙方是否用该资金拉升了股价。在上市公司发布实控人减持提示性公告后,X公司股价出现明显的异动。背后没有资金的介入,显然是不可能发生的。其三,X公司是否存在配合股价炒作的问题。对于上市公司的业绩状况,作为董事长的实控人,显然是非常清楚的。上市公司是否通过发布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的方式,配合乙方炒作股价,显然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其四,实控人是否通过乙方炒作与发布利好消息减持了股份。其五,作为其时上市公司的董秘,本人或拿不出高达2亿元的资金,那么,2亿元的资金来自何方需要调查清楚。如果是由上市公司提供,则上市公司涉嫌违规。其六,其时的董秘与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实控人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这一点非常重要,个中或不排除董事长授意董秘为之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控人大幅减持后,X公司股价持续低迷,且在时间跨度上超过两年半,那些在高位买入后又在低位割肉投资者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
现实案例中,不乏上市公司通过发布利好消息助力重要股东减持的现象,其目的是为了重要股东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像X公司这样,实控人实现高位减持套现的,其实并不多见。目前重要的是查清真相到底是什么,而绝对不能在监管部门下发关注函后,由上市公司发布回复了事。个人以为,针对X公司的情况,有必要开展实地调查。且针对上述需要厘清的几大问题,一个一个查清楚,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定要严惩不贷。如果调查确诊没有任何问题,也可还上市公司等各方一个清白。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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