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郭桂霞 张尧
内容摘要
本文手动收集了中国2005—2020年的风险自留相关数据,构建包含证券化资产池和分层资产支持证券层面数据的微观数据集,实证研究了商业银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自留以及风险自留监管要求对银行信用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发现:首先,风险自留比例能够通过发信号效应向市场传递资产池质量信息。其次,风险自留比例的提升有助于抑制银行的信用风险承担行为。再次,风险自留的作用主要通过抑制银行加杠杆和配置高风险资产来实现,而增强银行对资产池的甄别激励和监督还款激励的两大传导机制并不显著。最后,以“21号文”为政策冲击,使用标准双重差分模型和交错型双重差分法的实证结果表明,风险自留水平突降将削弱上述抑制作用。本研究不仅为中国继续实施风险自留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监管实践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风险自留 自留形式 双重差分模型 交错型双重差分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手动收集的风险自留比例数据,实证检验了风险自留在商业银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其信用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发现其主要通过抑制商业银行加杠杆或配置高风险资产的行为发挥作用。同时,本文首次发现风险自留比例对资产池质量信息具有显著的发信号效应。此外,使用DID模型和DIDM模型分析“21号文”带来的政策冲击,发现“21号文”允许采用垂直自留的政策调整削弱了风险自留抑制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效应。上述研究结论对中国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具有如下政策启示。
首先,应继续坚持对风险自留要求的监管,强化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信息披露监管。本文实证结果肯定了风险自留比例在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中国继续坚持风险自留要求提供了理论依据。“21号文”允许多种自留形式,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的扩大,但也降低了风险自留要求的约束力。因此,需重视风险自留在影响资产证券化发起银行信用风险承担激励方面的重要作用,防范错误定价和系统性风险的积聚。
其次,审慎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坚持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允许更加灵活的自留形式以及2016年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重启,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研究发现,“21号文”实施后,风险自留抑制信用风险承担的作用有所削弱。而当宏观经济不景气时,处理不良资产的压力增加。因此,需要对每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风险进行规范定价,谨慎预防信用风险的累积。
最后,优化风险自留监管规则,增设自留主体。本文研究发现,现阶段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池错误定价的可能性之所以较小,可能是由于严格的合规性管理要求。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可以参照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做法,增设发行人这一市场主体作为风险自留的主体,进一步增加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共担方和利益相关者,强化发起人在事前筛选借款人和事后监督还款人方面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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