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举起”还是“放下”该不该是个难题?

戒尺,“举起”还是“放下”该不该是个难题?
2023年02月17日 08:05 新京报

全文2019字,阅读约需4分钟 

文/赵清源(专栏作家)编辑 徐秋颖 校对 陈荻雁

▲江苏泰州泰兴一初中老师课堂上体罚学生,用尺子狠打学生的手。截图来自社交媒体视频▲江苏泰州泰兴一初中老师课堂上体罚学生,用尺子狠打学生的手。截图来自社交媒体视频

据报道,近日,江苏泰州泰兴一初中老师课堂上体罚学生,用尺子狠打学生的手。这一幕被学生拍下来,传至网上。2月15日,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到涉事学校开展调查。有知情人称,是因为学生作业错太多,老师才体罚学生。

此事一出,冲上热搜,网友的评论几乎是一边倒地肯定老师的做法。有的说,“打个手,不是体罚”;有的说“放任不管,家长投诉。稍加惩戒,大喊违规。所以家长管不了,老师不敢管”;还有的说“不打不对,打也不对,老师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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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惧用与滥用的两极化

现实的教学情况是,一方面,不论是学校,还是教师层面,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行为依然存在,有的教师乱管、体罚、虐待甚至暴力侵害学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和热议;另一方面,一些教师出于害怕被认定为体罚学生,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时不敢管也不愿管,对实施教育惩戒持消极态度,宁愿选择沉默。

可以说,对于教育惩戒权,呈现出惧用与滥用两极化的特点。

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可是,文件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都顺理成章地得到了解决。

部分学生及家长不明就里式非理性地动辄上访、校闹的行为使得教师的声望、工资待遇、职称晋升等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一些教师不再信奉传统严师的教育理念,而是秉持惩戒次数最少化、惩戒程度最小化的原则,该管不管、该严不严。而这种浅尝辄止的惩戒,也无法产生应有的教育意义。

并且,长此以往,促使教师群体形成明哲保身、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组织文化。此文化熏陶和催生了教师对教育惩戒权使用的顾虑及戒备心理,《规则》出台以后,这种顾虑也依然存在。

▲资料图:学生们积极回答老师的问题。新京报资料图▲资料图:学生们积极回答老师的问题。新京报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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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处罚学生不公平

回到惩戒的原点,既然惩戒针对的是学生错误,第一个需要追问的便是如何看待学生错误。主张教育惩戒者往往有一个预设,即学生错误是由学生品格问题导致的,是品质性错误,所以犯错者要承担完全责任,要接受处罚与惩戒。

这样的预设与逻辑有其道理,但并不严密。先不说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并不是完全的道德主体,即便他们是负全责的道德主体,学生错误也并不全是由品格问题引起的。

比如,作业问题上的“错误”发生频率最高,但作业问题上的错误,有学生的问题,但客观一点说,更多的是学校与教师的问题,各科教师在布置作业时基本上没有统筹协调,每科布置的作业看起来并不过分,但加在一起,学生如果不牺牲睡眠时间根本不可能完成。

即使学生所犯错误都是由品格问题导致的,那么处罚他们也未必完全正当合理。学生是成长中的人,人格还在走向成熟,应该给予其一定包容空间。

一般情况下,教师不能取代父母作为学生法律上的监护人,因为法律上对监护人资格有严格规定,但“道德监护人”则不同,教师与父母一样承担着教育学生的义务,尤其是在校期间,由于空间可及性及教育职业本身所蕴含的道德使命,教师甚至承担着更多的道德责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些学者就主张,学生犯错,哪怕是道德错误,单纯处罚学生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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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的前提是穷尽了一切教育手段

回到教育惩戒的概念中,可以理解为“教育的惩戒”或“为教育的惩戒”,教育属性显而易见。这就是说,面对学生错误,学校,尤其是教师,不能直接祭出“惩戒法宝”,先要反思是不是穷尽了一切教育手段。

正如英国教育家托马斯·莫文所说:“当不公正处罚发生时,教师经常躲在纪律背后,似乎别无选择,但实际上不是没有选择,而是更愿意选择处罚。”

而且,学生错误的原因复杂,既有主体原因,也有环境原因,作为教育概念,教育惩戒是最后的教育手段。其与学生错误不是简单对应的关系,不是学生犯了错误就给予惩戒,而是根据错误的原因、错误的性质来确定是否惩戒以及如何惩戒。

更重要的是,对教育者来说,对学生错误不能消极理解,而要做积极理解,将此作为对学生进行引导与教育的契机。犯错学生往往也是最需要帮助的学生,如果教师有教育情怀,就应该给予他们最充分的关怀与帮助,以应有的耐心来唤醒其自身本有的积极力量。

要知道,教师的职能不仅包括向学生传递人类以往的知识经验,更在于通过对学生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使其逐步社会化。

当然,社会舆论和家长也不应陷入因噎废食的逻辑中,将惩戒教育“妖魔化”,应当对其内涵与外延做出公正的解读。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本质上契合教育发展规律,只有将传统教育观念和现代赏识教育观念进行有机结合,方能重构平衡、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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