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6·18”大促销第一波已经结束,对于广大喜欢网购的消费者来说,相信已经买到了不少心仪好物。
几家欢喜几家愁。有的消费者因为买到质优价廉的商品而开心;也有些消费者可能买到了伪劣商品,想和卖家沟通却发现卖家已经偷偷“关门大吉”“查无此人”。
问题就出在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我在明,他在暗”,一些无证无照不讲信用的卖家,专做这种“一锤子买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关于规范“6·18”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进一步规范做好“6·18”网络集中促销活动。
《工作提示》第一条就要求,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审核和抽查力度,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引导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规则。这也呼应了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点亮”行动的目的就是推动信息公开、规则透明,共同营造公平、诚信、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通过“亮照”,一方面可以使得交易相对人判断和识别相应的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属于经过正规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借助于公示的营业执照所披露的信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也可以迅速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有效维权。在另外一个方面,监管部门也可以基于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相应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在发生投诉举报或消费维权【进入黑猫投诉】的时候,准确定位相应责任主体,落实监管措施。
通过“亮证”,可以确保平台内经营者所从事的活动,如果属于需要特定的资质或者事前特许的经营活动,在进入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时,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这样可以确保“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目标的实现,避免平台成为监管的空白之地。
通过“亮规则”,可以使得国家法律上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则,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关于合规经营的要求,能够通过平台的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形式具体落实。用户在从事网络消费的时候,也安心放心。
规则的实施还需要多方参与、上下联动。在执法部门的监督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审核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证照信息是否真实等平台责任,持续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网络交易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落实“亮照、亮证、亮规则”,守法经营。
“点亮”行动,让每一笔交易都进行在“阳光”之下,监管部门执法有的放矢,交易平台落实责任,经营者合法经营……都是为了实现让消费者安心消费。
这样的“消费多赢”,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 | 云歌
编辑 | 黄星蓉
监制 | 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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