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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消费者都愿意为文化消费买单,那么盗版自然会失去它的市场。
文 | 孙益武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网文平台“笔趣阁”忽然“火”了,千千万万个披着“笔趣阁”外衣的盗版平台,形成“笔趣阁宇宙”,依靠“搬运”小说章节获取非法收入。据5月26日中国版权协会发布的《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数据,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62亿元,近九成网文平台和近八成作家一致认为,盗版屡禁不止的原因是:科技手段降低了盗版成本。盗版平台及搜索引擎、应用市场成为网络文学盗版侵权的“三座大山”。
也是在5月26日当天,唐家三少、猫腻等522名网络作家联名倡议:呼吁将技术应用于版权治理,搜索引擎履行平台责任,应用市场加强版权审查。这也是近年来网络文学行业最大规模的一次集体呼吁。
没有绝对安全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
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62亿元,这也意味着盗版行为背后的可观收益。目前看,科技发展对版权保护的确会产生负面影响。著作权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这种表达必须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随着历史的演进,表达载体从石头、龟壳和树皮,演变成纸张,直到今天普遍使用的电子存储介质。从手抄书到复印机再到键盘上“Control+C”,独创性信息通过电子手段存储、传输和访问,信息处理的效率呈指数级增长。
因此,从技术的发展来看,科技发展增加了版权作品的流通和商业化利用,同时也带来了盗版泛滥的问题。由于网络文学作品很多直接发表在网络文学平台上,盗版者省去了传统盗版中将纸质载体上信息电子化的程序,直接得以挖掘、复制和传播;尽管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版权作品施加技术保护措施,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技术保护措施和技术规避措施的发展总是如影随形。
平台责任需要明确边界
平台承担版权保护义务具有正当性,但责任需要明确边界。正如一些专家所言,法律作为激励机制的有效性,依赖于行为的可观测性和可验证性。这两个条件意味着法律的信息成本,也决定了法律的边界。法律对行为特性的这种依赖性,决定了著作权法必须更多地采用惩罚而不是奖赏机制来保护著作权。
实践中,网络作品的传播离不开技术平台的参与和支持。因此,法律机制希望把平台成为侵权责任的连带主体,希望平台在惩罚机制的压力下帮助版权人净化市场,驱逐盗版信息的传播。这也是对网络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经济学原理的实践。因为平台有能力检测盗版信息时,平台的作为是有效率的;如果求助版权局或法院,程序漫长且成本高昂,最后还是需要网络平台在技术上协助执行。
但是平台是多种多样的,每种平台的技术原理和网络功能是不同的。网络文学平台对于维护网络版权自然是不遗余力的,因为它们和版权人是利益共同体,能从打击盗版中直接获益。但确保信息高效流通的信息分发平台,其主要职责和第一要务并非保护版权,甚至某种意义上是反版权的,即反对信息的独占和垄断,例如前文提及的搜索引擎等。
因此,各国法律都针对平台性质设定了不同的版权(协助)保护义务。例如,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某些版权侵权行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应用市场也无法确保每一个上传到市场中的APP在经营中不会从事版权侵权行为。这与传统的商场无法确保每个租出去的专柜绝不售假是一样的道理。
当然,应用市场有相应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提醒和告知义务,在得到侵权信息后,对侵权APP作下架处理等。但这些义务并不能无限扩大,否则就会影响或误伤到非专有信息的提供和传播。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数字版权“过滤器条款”也引起巨大争议,问题的实质在于:用户原创内容(UGC)平台没有获得权利人对特定作品的授权许可时,平台能否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对UGC内容进行审核和过滤,同时“尽最大努力”获得版权授权或确保未经授权内容不可获得?因此,法律不可能让每个网络平台成为“版权警察”。
如何从源头解决盗版
如果从源头上解决盗版,那么平台和应用市场自然也就无法“助纣为虐”。如果说某个平台主要功能就是分发盗版信息,那么平台成立的目的就是非法的,这种严重的盗版不仅是民事维权的对象,也是刑事打击的重要内容。此次新闻报道中提到的“笔趣阁”,无疑具有这样的“特点”,也理应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着重治理。
回到如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本身,权利人需要依法设定技术管理措施,加强自力救济。同时,借助于良好的司法环境来委托第三方专业力量打击盗版。
最后,需要我们每个人把尊重原创和保护版权作为一种信仰。消费者都愿意为文化消费买单,那么盗版自然会失去它的市场。
撰稿人 / 孙益武(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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