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认收了手表和翡翠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原行长顾清良案上诉无果
原创 李微敖 经济观察报
顾清良的辩护律师多次申请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57岁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16.SH/02016.HK,下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原行长顾清良,只承认他收过贷款客户送的一块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的劳力士女表和一件价值15.7万元的翡翠;其余1200余万元的“贿赂”,则“坚决不认可”。
不过,法院没有接受顾清良的这番辩解。2020年7月,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判顾清良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顾清良不服,提出上诉。
他的辩护人北京张燕生律师事务所张燕生律师,多次申请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顾清良的行贿人里,有5人均是来自浙商银行的内部员工,其中至少有两个行贿金额分别达到90万元、100万元的管理层人员,目前还在浙商银行任职。
庭审翻供 只认收了手表和翡翠
1963年5月生于浙江绍兴诸暨市的顾清良,2004年7月入职浙商银行,任该行市场拓展二部总经理;2007年5月,任浙商银行西安业务部总经理,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成立后,任西安分行行长。2010年5月,顾清良回到浙商银行总部,任银行资金部总经理。2013年8月,顾清良成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主要负责人,随后出任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直至2018年12月。
2019年7月,宁波市监察委对顾清良留置。同年11月29日,其被拘留;同年12月9日,顾清良被逮捕。
法院在解释为何由宁波市监察委对顾清良留置时称,这是经浙江省监察委指定宁波市监察委办案,因为“顾清良的部分犯罪行为地在浙江省”。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长期以来,浙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金控),浙江省财政厅持有浙江金控100%的股权;此外,浙江省国资委透过旗下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商银行6.99%的股份(包括H股)。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浙商银行可视为浙江省属控股企业。
2020年3月31日,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指控顾清良犯有行贿罪,向鄞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8日,此案一审公开开庭。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4年7月至2018年12月,顾清良先后担任浙商银行市场拓展二部总经理、资金部总经理、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为银行客户单位提供贷款、下属工作调动、职务晋升业务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送予的现金620万元人民币、美金10万元(折合人民币64.997万元)、购物消费卡55万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2.81平方米房屋一套(价值479.2352万元人民币)、翡翠挂坠一件(价值15.7万元人民币)、劳力士女表一块(价值7.407万元人民币),共折合人民币1242.3392万元。
顾清良的二审辩护人张燕生律师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一审庭审时,顾清良翻供了。他只承认收了贷款客户的一块翡翠和一块劳力士女表,这是他被调查后,主动交代出来的;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一千多万元的贿赂款,顾清良是“坚决不认可的”。
司法文书显示:翡翠是宝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奇飞,在2018年10月于上海洲际酒店的包厢内所送,是为了感谢顾清良帮助他们公司获得了贷款;手表则是上海通盛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潘万盛,在2016年中秋节前后于顾清良的办公室,为感谢顾为其公司获得贷款提供的帮助而送的。
司法文书显示,顾清良称,潘万盛当时说是送给他老婆一块女表,但是收下后,顾把表送给了他的一位女下属。
5下属“行贿” 少则90万,多则105万
在一审庭审中,顾清良“坚决不认可”的行贿里,包括5位他在浙商银行的下属: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李青春,向顾清良行贿30万元购物卡、60万元人民币现金,合计为95万元;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行长孟佳,向顾清良行贿人民币100万元现金;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叶琳,向顾清良行贿人民币100万元现金;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机构信贷部(房地产金融部)总经理吴婷,向顾清良行贿人民币100万元现金;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运营中心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于洋,向顾清良行贿人民币80万元现金以及25万元购物卡,合计105万元。
在2013年顾清良就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时,李青春是上海分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李青春的证词称:当时,他想请顾清良帮忙向浙江银行总行推荐,让他担任上海分行党委委员、进入分行班子,于是,在2014年初,农历春节前,把装有15万元银联购物卡的塑料袋递给顾清良,顾“推辞了几下也就收下了”。
为了让顾清良早点推荐他担任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在2015年初,农历春节前,李青春又准备了15万元的银联购物卡,用塑料袋装好,到顾清良办公室送给了顾。这次,顾清良“推了一下就收下了”。
证词显示:2015年9月份,经顾清良推荐,李青春顺利被提拔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为感谢顾的帮助,2016年初,农历春节前,李青春又准备了20万元现金,到顾清良办公室送给顾,顾也收下了。2017年初,农历春节前,他再次准备了20万元现金,同样用塑料袋装好,在顾清良办公室送给了顾。2018年初、春节前,基于同样的原因,李青春想让顾清良给其分管上海分行部分银行业务工作,又准备了20万元现金,用塑料袋装好,同样在顾清良办公室送给了他。
2018年11月,顾清良离任上海分行行长前,把上海分行合规稽核这块工作让李青春分管。
孟佳,曾任浙商银行陆家嘴支行副行长。
陆家嘴是上海金融核心区域,陆家嘴支行也是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最重要的下属支行之一。2014年下半年,时任支行行长陈劼超调到上海分行担任党委委员,孟佳升任行长。
孟佳的证词称,她是“在顾清良的帮助下”,被提拔为陆家嘴支行行长的。当上行长后,自己在2015年、2016年、2017年收入也逐年提高,到2017年,她的税前工资收入达到1000余万元。
证词称,2017年年底,她和行内另外一个同事请顾清良吃饭,吃完饭后,她一个人开车送顾清良回他位于上海静安区新闸路的远中风华园住宅楼下。然后,孟佳从自己汽车后备箱里拿出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银白色拉杆箱交给顾清良,顾清良推托了一下就收下了。
孟佳说,自己送钱给顾清良,是为了感谢顾清良把她提拔为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行长,使她的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其次,顾清良联系陆家嘴支行,在客户营销、部门协调、产品方案等方面对陆家嘴支行有很大的支持和帮助,提高了其业绩,也大幅增加了收入。2017年底,她担任陆家嘴支行行长快满3年了,面临3年任职届满的任期审计,希望得到顾清良的支持,使其能顺利通过分行审计并能继续留在陆家嘴支行担任行长。
顾清良上诉无果 下属仍居旧位
司法文书显示,上述5人向顾清良行贿的资金,均是用的现金;并且孟佳、叶琳、吴婷、于洋4人的现金来源,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在浙商银行的日常报销款。
张燕生律师称,“按照顾清良的说法,他被抓后,之所以做出(几个下属行贿)这样的供述,是因为浙商银行给本行人员报销费用全部是银行转账,不可能使用如此巨额的现金,他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如此虚假供述,是认为只要查一查浙商银行报销凭证,就可以为他澄清真相”。
因此,张燕生律师除了向宁波市中院多次申请要求二审开庭审理之外,还要求调取涉及此案的浙商银行的几个“行贿人员”及相关人员向浙商银行报销费用的凭证,以及提取现金进行行贿的银行流水记录,并调取浙商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现金管理规定——她希望以此“证伪”上述行贿指控的不属实。
不过,宁波市中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同时,“顾清良收受于洋等十余人的现金及购物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顾清良本人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不讳,并自书供认材料,且所供内容稳定一致,多起受贿事实属先供后证,与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顾清良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再行调取证据的申请,本院认为没有必要,不予准许”。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下属们向顾清良的巨额行贿属实,但这似乎并没有影响这些下属在浙商银行的地位。
2020年12月4日,浙商银行陆家嘴支行工作人员介绍,孟佳现已转任该支行的党支部书记一职;支行行长为童建庆。
工商登记信息则显示:2019年9月9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即“浙商银行陆家嘴支行”)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童建庆取代孟佳,成为负责人;但是2020年9月15日,孟佳又重新取代童建庆,成为该行的负责人。
同日,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处工作人员也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李青春目前仍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一职。
浙商银行是否对这些向顾清良巨额行贿的员工,做出过内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宁波市鄞州区监察委、检察院,以及宁波市监察委、检察院等监察、检察机关,是否追究了他们的行贿行为?
2020年11月4日,经济观察网记者就此向浙商银行发去采访函,但截至12月6日24时,未获回复。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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