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连番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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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闻言

3月26日晚间,维科技术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

维科技术连续被监管警示。3月25日晚间,维科技术及有关责任人,刚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决定书》显示,2023年9月19日,维科技术与株式会社LG新能源(简称“LG新能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维科技术以1美元价格,受让LG新能源所持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简称“维乐电池”)34%股权,2023年10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不过,维乐电池2022年度净利润约亏损2.13亿元,占维科技术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03%,上述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维科技术要实施上述交易,应提交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维科技术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交易。

直到2024年1月30日,维科技术才召开董事会追认审议并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彼时,维科技术公告称,前期公司工作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理解有误,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

之后,维科技术自查发现,该股权收购行为已涉及需要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形,因此召开董事会进行追认审议,以便公司生产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维科技术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事项,一名董事投出反对票,反对理由也是该项交易未事先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交易所、证监局接连出手

对于维科技术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连番警示。

3月25日晚间,维科技术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维科技术及其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杨东文、时任董秘薛春林,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决定书》显示,维科技术受让LG新能源所持维乐电池34%股权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何承命作为维科技术时任董事长、杨东文作为维科技术时任总经理、薛春林作为维科技术时任董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维科技术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维科技术、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编辑:舰长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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