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本文作者 | Amy姐讲海外
今天我们讲跨境追债核武器—全球冻结令,
当富豪海外藏钱遭遇全球冻结令,是否必死无疑?
我们从许家印说起。
1
许家印丁玉梅全球冻结令
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楼塌了。
恒大崩塌,
针对许家印家族的财富大追缴开始。
在创下2.4万亿巨额债务黑洞,犯下“滔天大罪”面前,
许家印的“技术性离婚”,前妻丁玉梅向亲儿子许腾鹤追讨10亿港元等资产切割金蝉脱壳“技巧”,都显得那么苍白无力,无济于事。
今年6、7月,香港法院陆续对许家印、丁玉梅发出全球Mareva禁令,
7月,伦敦法院也对丁玉梅发出与香港法院相似的全球资产冻结令。
对许家印家族的全球清算,正式拉开了帷幕。
香港法院对丁玉梅两项禁令内容:(1)单方面(ex parte)授予ChabraMareva禁令,(2)单方面(exparte)授予proprietary和全球Mareva禁令。这些都是资产方面的禁令,略有区别。
那究竟,什么是全球Mareva禁令,什么是全球资产冻结令?又有何威力呢?
2
资产冻结令威力
资产冻结令(Freezing Orders),在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生效之前也被称为Mareva禁令(Mareva Injunction),
是在英国衡平法下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
资产冻结令是一种临时禁令,
可以以单方面形式,可以在判决前申请,可以在被告/被申请人(下通称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该禁令,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在法律诉讼进行期间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例如将资产转移到海外或耗散资产)。
具体地:
威力1:
冻结令可冻结任何财产
冻结令下被冻结的资产,可能是措辞广泛的“任何资产”,全球资产冻结令可以冻结全球的“任何资产”。
这些任何任资产可能是被告本人名义持有的,也可能是由第三方名义代被告持有(比如信托资产),或者是被告与第三方共同拥有的资产,或者是被告作为信托受益人之一时的信托资产等等。
比如英国最高院JSC BTA Bank v. Ablyazov (2015) UKSC 64一例中涉及的全球冻结令的措辞如下:
“5、第4款适用于答辩人的所有资产,无论这些资产是否以自己的名义,是否为单独或共同所有,也无论答辩人是否主张对这些资产享有实益权益。就本命令而言,答辩人的资产包括他们有权直接或间接处置或当作自己的资产来处理的任何资产。如果答辩人根据其直接或间接指示由第三方持有或控制该资产,则答辩人应被视为具有该权力。”
威力2:
冻结令可冻结第三人财产
冻结令可以直接冻结第三人的财产,或者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也可以对身份不明的人发出禁令,即Chabra Mareva禁令,这也是冻结令又一大杀器。
一般来说,申请人对被告都是有诉因的,有诉因才能提起申请冻结,对第三人是没有诉因的,冻结令是不能冻结第三人的财产的,但是从1992年英国Chabra案例建立了所谓“ChabraMareva 禁令”起,将冻结令延伸到了没有诉因的第三方。
换句话说在Chabra Mareva禁令下,如果申请人提供证据并说服法院第三方控制、持有的资产arguably实际属于被告的资产,那么在针对被告的冻结令中可以附带性地冻结第三方的资产。
比如香港法院对丁玉梅的7月12日下发的第一项资产禁令就是ChabraMareva禁令,这导致许家印的技术性离婚变得毫无用处。
再如在很多英国先例中,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SA v. Chabra (1992) 1 WLR 231; C Incv. L (2001) 2 Lloyd’s Rep 459; JSC BTA Bank v. Ablyazov (2014) EWCA Civ 602等等等,第一被告涉嫌把资产隐藏在家人(特别是配偶)名下,所以有必要把配偶的资产也冻结起来。
威力3:
附属资产披露令
而且实际中,为确保冻结令能够有效实施,法院往往会下发附属的资产披露令(Assets Disclosure Order),要求被告对其资产做出披露。
比如此次香港法院和伦敦法院对丁玉梅都下发了全球Mareva禁令/全球资产冻结令,同时也都包括资产披露令。
比如之前俏江南创始人张兰也曾被香港法院下发类似的Mareva禁令和资产披露令。
威力4:
不遵守禁令的后果严重
如果被告故意未履行或者未完全遵守冻结令或披露令,后果很严重,
容易构成“民事藐视法院”(civil contempt of court)被扣押资产或处以罚金等,甚至会带来刑事处罚。
即便一些禁令事后证明是错误申请的,但是在命令被更改(vary)、解除/撤销(discharge)之前,被告都要严格遵守,并不因错误申请的命令而减轻罪则。
比如之前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违反香港法院的Mareva禁令和资产披露令,因藐视法庭被判监禁1年(见[2019] HKCFI 618 )。
在英国也有很多被告/被申请人因蔑视法庭被判监禁的先例,比如在Shalson v. Russo(unreported, 9 July 2001)先例中处以2年监禁;Lexi Holdings plc v. Shaid Luqman (2007) EWHC 1508 (Ch)先例中判处18个月监禁并之后([2007] EWHC 2355 [Ch])被延长为2年监禁;JSC BTA Bank v. Stepanov (2010) EWHC794 (Ch)先例中处以2年监禁;JSC BTA Bankv. Ablyazov (2012) EWCA Civ 1411先例中处以22个月监禁等等等。
总之,
能在判决前单方面申请,可以全球冻结几乎任何财产,能冻结第三人的财产,又有附属的资产披露令加持,而且如果不遵守命令又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杀伤力惊人,
所以全球资产冻结令也被海外大法官称为跨境追债的两大核武器之一。(另一核武器是搜查令)
核武器之下,全球冻结令和资产披露令之下,
很快,丁玉梅就被爆出全球2.85亿美元房产,后续恐被接管或拍卖偿债。
那么再看,全球有哪些国家/地区的法院可以做出资产冻结令/全球冻结令呢?
3
哪国可以做出冻结令?
资产冻结令最早可见英国1975“The Mareva”案,
在The Mareva案(Mareva v International Bulk carriers),丹宁大法官(LordDenning MR)基于衡平法的灵活性创造了前置性冻结禁令,禁止被告在判决前处置财产。
此例也是“Mareva 禁令”得名的由来。
最初英国Mareva禁令只是针对英国管辖权内的资产,
1990年BabanaftInternational Co SA v. Bassatne (1990) Ch 13先例确认了英国法院作出全球冻结令的权力。
之后,资产冻结令/全球冻结令被广泛使用在英国法院判决过程中。
在今天,
除了英国法院,还有很多国家/地区的法院也有权作出资产冻结令/全球冻结令,
比如美国(根据《Uniform Asset Freezing Order Act 2013》)、欧盟国家(根据“Regulation (EU) 655/2014 of the European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May 2014”)、澳大利亚、百慕大、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加拿大、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直布罗陀、马恩岛、新西兰、印度、爱尔兰等等。
这里大家可能就有疑问,
这么多国家/地区可以做出(全球)冻结令,尤其恒大清算人已经在香港法院对许家印丁玉梅申请全球冻结令之后,
为何还要千里迢迢再跑去伦敦法院申请对丁玉梅的全球冻结令?
英国依然是全球冻结令绝对中心
因为英国法院依然是全球冻结令的绝对中心。
英国法院的全球冻结令执行有效性也是相对最高的。
Why?
这是因为:
一是英国有历史渊源,“英国程序,特别是海事和商业程序,仍然是‘程序法典的黄金标准’”,法院倾向支持原告维权。
其二,英国乐于长臂管辖,乐于充当国际警察,英国法院不需要先对实体争议有管辖权才能做出资产冻结令。换言之,无论诉讼或仲裁的案件是在哪里进行,案件当事人都可以独立地向英国法院提出资产冻结令申请。申请人也无需通知被告,即可单方面向法院申请。
英国大法官丹宁坦率地称,“如果你愿意,你可以把在哪里诉讼比作‘网上购物’,如果你选的这个网站是英国,那么无论是从商品的质量还是从服务的速度来看,购物的满意度都会不错。”
最重要的是,英国伦敦是全球金融中心,其辖下的国际金融机构数量最多,所以英国法院所做出的全球资产冻结令是最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这很关键。
尤其是在美国法院Grupo Mexicano案之后,美国法院认为,在诉因不公平的情况下,不能有判决前的临时禁令。美国条件苛刻,这反过来又有利于伦敦成为国际诉讼中心。
4
如何应对冻结令和披露令?
最后再看,当海外藏钱的债务人,
收到本地资产冻结令或者英国全球冻结令,附加资产披露令之后,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不能当“鸵鸟”不理不睬,
如前所述,被告有严格遵守(全球)资产冻结令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民事藐视法院(而被资产扣押、或处以罚金等处罚),甚至会带来刑事处罚。
而即便一些禁令事后证明是错误申请的,但是在命令被更改(vary)、解除/撤销(discharge)之前,被告都要严格遵守,并不因错误申请的命令而减轻罪则。
像之前张兰被香港法院Mareva禁令和资产披露令,披露令要求张兰”书面通知原告其所有个人资产,不论是否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不论是否以其个人名义,不论是否单独或共同拥有,并提供所有该等资产的价值、地点和详情。”
在香港高等法院[2019] HKCFI 618、[2021] HKCA 26中称,被告(张兰)严重违反该命令,原告向她申索达2.86亿美元,但她却只申报了她在几家公司的持股、约120多万美元的银行存款、2辆机动车以及在北京的多处房产的资产。而有关佳士得对被告的采访的文章暗示,她拥有大量价值不菲的艺术品收藏……
最后在[2019] HKCFI 618中,法官认为”应对被告(张兰)立即判处被告12个月监禁“;在[2021] HKCA 26中,法官认为“2018年3月14日判决裁定被告(张兰)藐视法庭罪成立",“驳回被告在这些上诉中提出新证据的申请”,
△图:[2019] HKCFI 618 部分内容截图△图:[2021] HKCA 26部分内容截图
当然,也不必一下子就向申请人投降,而是要找有经验的律师出庭抗辩。
一旦被申请人作出抗辩,法院很大可能就会采纳与修改资产披露令的内容(例如是改变披露资产的内容或延长披露的时间等),甚至有可能将不合理或错误申请的命令直接撤销。
最后,虽然全球冻结令是核武器,但资产国在执行他国法院的禁令这个问题上,实际上是很困难的。。。(这个话题就需要和律师们一起探讨探讨了)
在纠纷发生前,富豪应该如何避债,如何保护自己的海外财富?
当遭遇全球冻结令,富豪是必死无疑还是能绝处逢生?
来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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