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 理性选择适配产品 遵循“三要”“四不要”

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 理性选择适配产品 遵循“三要”“四不要”
2024年05月15日 16:49 雪松国际信托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片面追求“高收益”“零风险”,忽略自身风险承受力,将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典型案例

A银行作为B信托公司某款信托产品的代销者,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要求,在C先生认购该信托产品前对其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C先生为了能在A银行认购该信托产品,在风险评估时自主勾选了与自己情况不符的信息导致评估结果为激进型并成功购买该信托产品。后因市场风险,该信托产品投资者遭受亏损,C先生将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A银行根据该评估结果确定C先生的客户类别后,向其推介相应信托产品并提示了相应风险,尽到了“卖者”之责。“买者”C先生因自身填写风险等级测评材料不真实,导致投资损失的,A银行可以免责。最终,法院驳回了他对A银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何理性选择适配产品

1、转变观念,认识风险

资产管理产品已经打破刚性兑付,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成正比,高收益产品必然伴随高风险。金融消费者要培育长期、理性、科学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谨慎选择,慎重决策

金融消费者应注重金融投资相关知识的学习,选择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购买产品,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风险级别的产品。在购买金融投资产品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填写风险测评材料,分析金融投资产品的种类,仔细阅读产品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条款,充分了解产品类型、风险等级、适合投资者类型、投资范围、盈亏规则等,购买合理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充分认识产品风险。

3、配合双录,理性维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时,应当在销售专区对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承担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义务做到“卖者尽责”。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不能“嫌麻烦”,抵触或拒绝银行机构开展双录,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诚信作答,配合金融机构准确适销,避免因不理性投资而遭受损失,做到“买者自负”。当出现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时,上述录音录像能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真实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风险的揭示情况,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购买理财产品 遵循“三要”“四不要”

一要:充分认识自身风险承受水平

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配合银行理财经理如实进行风险测评工作,测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再选择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要:全面了解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属于投资类金融产品,不属于银行存款,金融机构宣传的业绩比较基准等数据不代表未来固定收益。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和研究产品条款,对产品类型、风险等级、适合投资者类型、投资范围、盈亏规则等进行充分了解。建议投资者亲自阅读理财合同,不懂就问,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慌。

三要:打破思维惯性

消费者应树立风险意识。正确认识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各类宣传资料,客观分析,理性判断,仔细甄别,审慎独立作出投资决定,警惕“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各类不当表述,避免偏听偏信。

一不要:购买非正规渠道产品

选购理财产品时,不要与个人或非正规机构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应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购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不要:一味追求“高收益”

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要一味追求“高收益”而陷入“高风险”的漩涡。

三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消费者要做好投资策略选择,遵循合理分配原则,以便分散理财风险。

四不要:相信“保本高息”产品

认清银行理财、基金、信托、期货等均不是存款,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保本高息”“专家保证”等均是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常见套路,应提高警惕。

(本文内容整理自《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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