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消息汇】2020.7.6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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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6日 14:06 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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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新监管形势下 头部信托公司寻求新机会

二、服务信托已成为行业全面均衡发展的新动力

三、被民法典提及的 遗嘱信托是什么

四、民法典框架下信托法之发展

五、财富管理业务网络进一步下沉 东莞信托长安签约点正式启用

新监管形势下 头部信托公司寻求新机会

来源:金融时报 胡萍 2020-7-6

今年以来,信托业监管持续加码,继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监管部门近期再次明确融资类信托压降要求,信托公司加快非标转标几乎是唯一可选策略;同时,在市场层面,多个地方政府要求置换清退高成本债务,信托业多年深耕的政信业务也面临挑战。一些信托业内人士均表示,资金信托新规叠加压降融资类信托,是监管机构长短期政策“组合拳”的综合运用,旨在逐步压缩违规融资类信托业务,优化信托公司业务结构,推动信托公司向标品信托、股权信托与服务信托转型。信托公司应从根本上转变非标文化,从资源依赖型的“挣快钱模式”转向专业依赖型的“挣慢钱模式”。

《金融时报》记者发现,在新的监管形势下,头部信托公司已开始主动转型,探索业务新机会。比如,平安信托去年下半年以来即启动净值化转型,把标品信托、服务信托作为业务重点,在总部建立了专业化的产品中心,既设立了固定收益、资本市场、阳光私募、创新投行等标品投资业务,也涵盖了ABS、家族信托等服务类信托业务。今年一季度以来,平安信托固定收益、资本市场团队收入增幅均超过100%;推出业内首单跨境主动管理类美元债券投资产品。此外,该公司受托设立的一单总保额近2亿元的保险金信托,刷新了国内保险金信托单笔规模记录。

今年6月初,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称,交易商协会在现行资产支持票据(ABN)规则体系下,研究推出资产支持类融资直达创新产品——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随后,包括华润信托、中信信托等多个头部企业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通过ABCP这一创新产品,凭借信托破产隔离制度和产品设计能力的优势,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金融服务,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在资本市场业务方面,重庆信托近期与申万宏源证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债券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本市场业务、产品推荐与产品代销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合作。光大信托推出包含科创板投资策略的主动管理净值型信托产品“光大信托·科创板打新增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平安信托则联合知名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从容投资推出证券投资类产品“从容价值医疗系列集合信托计划”,重点投资医疗行业价值标的,抢占医疗价值投资先机。

在地方政府降融资成本趋势已定、传统政信业务逐渐萎缩的背景下,基建REITs或成为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包括平安信托、光大信托在内的信托机构也在探索研究该领域的业务机会。平安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可利用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挖掘优秀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将基础设施REITs纳入标准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开发投向基础设施REITs的TOF产品、向基础设施REITs供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信托计划参与搭建ABS中的SPV等。

新业务领域方面,头部企业也在加大步伐。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6月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名单,包括中航信托在内有3家信托公司成为首批获准备案的受托管理人。中航信托认为,从传统的机构投资者,到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和分销商,再到受托管理人,信托公司可以为债券市场发展注入活力和动力,未来在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信托方面进一步发力。再看平安信托,去年下半年宣布将特殊资产投资作为转型核心业务之一,聚焦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资源错配、市场出清的机会,助力实体经济风险化解。今年以来,国家和多个地方政府发文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不良资产投资,包括允许增设地方AMC,扩大不良资产受让主体范围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头部信托公司转型的前瞻性。据悉,平安信托在近期落地一单特殊资产ABS业务,开创了资本市场纾困新模式,也是信托公司标品业务的重要创新。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在贯彻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以及适应信托监管新政的背景下,信托业亟须回归本源,发挥制度优势,进行能够直达实体经济的真创新,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国家鼓励投资的领域,严控风险,为大众提供高品质的金融服务。平安信托研究认为,要实现上述目标,信托公司首先应迅速建立ABS、ABN等标准化产品从“审批→策略→监控→处置”的一整套业务规则,扫清产品落地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合规管控障碍;二是要加快布局标品信托投资与承做业务,大力引入业务类与审批类专业人才,弥补标品业务人才短板;三是要发挥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品牌优势,精选细分领域,建立股权投资的专业化团队,深耕细作,培育信托公司的另类投资能力;四是顺应国家经济与监管形势,主动创新求变,寻找新的业务机会。

服务信托已成为行业全面均衡发展的新动力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胡萍 2020-7-3

根据中国信登信托登记系统新增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信托行业在应对外部经营风险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挖掘新的发展动力,“去通道控地产”成果持续显现,全行业经过一系列调整,正在逐渐实现产品种类和资金投向的全面均衡发展,表现出较强的行业韧性。上半年行业整体业务量出现较大波动,募集金额的整体波动性大于清算金额。其中,受疫情影响,2月的募集金额和清算金额出现较大幅度回落,均不足3,000亿元,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复产复工,信托存量和新增业务在4月出现集中登记情况,募集金额和清算金额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其中新增募集金额近8,000亿元,新增清算金额超6,000亿元,迅速收复疫情以来的下跌量,目前全行业登记情况已经趋于平稳,数据走势呈现均值回归态势,近3个月,平均募集金额和清算金额均处于近12个月的平均水平之上。

从2020年6月信托登记系统办理完成初始登记的新增数据来看,一是服务信托产品成为行业均衡发展的新动力。《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服务信托凭借其丰富的内涵、巨大的潜力和政策的支持,未来存在较为广阔的发展机会,目前,以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和慈善信托为代表的服务信托的规模占比近23%,其中资产证券化一直是特色业务中规模占比最大的业务品类,规模占比保持在两成,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涉及募集金额均超过50亿元,企业年金信托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之中,服务信托上半年月均占比超新增总规模的四分之一。

二是信托资金投向趋于分散,金融机构和房地产行业等传统投向逐渐失优势地位。自2月起,信托资金从金融行业和房地产行业流向实体经济趋势增强,在4月达到高峰后趋于平稳。当月投向金融机构的信托资金初始募集金额约1,500亿元,规模占比环比显著下降至不足三成,投向房地产行业的约770亿元,规模占比连续6个月少于一成五,而投向工商企业和基础产业的约2,200亿元,规模占比合计持续小幅攀升至近五成。自4月起,所有投向行业的规模占比均不足三成,信托资金投向最少的证券的初始募集金额约500亿元,规模占比近一成,规模占比离散程度较低,资金投向趋于平均分散,昔日起到支撑作用的房地产行业持续降温,信托资金在金融机构内部空转问题继续得到缓解,信托行业服务实体能力不断加强。

三是特色业务蓬勃发展反应行业创新能力。当月新增的保险金信托类产品涉及募集金额近50亿元,办理完成的初始登记产品笔数1100余笔。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合格投资者对于保险产品需求增加,带动兼具保险产品和信托产品优势的保险金信托产品出现倍数增长。慈善信托在2至4月取得了爆发式的增长,进入5月以来,新增办理完成初始登记的笔数和涉及募集规模随着全社会复产复工开始回落,但慈善信托仍然持续发挥着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

此外,根据中国信登信托受益权信息定期报送数据显示,截止至2020年5月末,信托存续规模为20.40万亿元。今年以来,中国信登共办理完成初始登记1.3万余笔,涉及募集金额3.3万余亿元。办理完成终止登记0.8万余笔,涉及信托本金及收益金额为3.3万余亿元。

被民法典提及的 遗嘱信托是什么

来源:金融时报 胡萍 2020-7-6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是民法典唯一一次直接提及信托。业内人士认为,能够在一字千金的民法典这一重大基础性法律中写进这个条文,实属不易。关于民法典中提及的遗嘱信托相关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全国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晓俊律师。

《金融时报》记者:关于设立遗嘱信托此前在信托法中已有提及,此次进入民法典有何意义?

张晓俊:民法典是一部现行民事法律规范总编,而遗嘱信托这一新的法律形式也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是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法首次提到的,因而本次民法典编订纂修时也针对这一新情况,将“婚姻继承篇”中继承方式的规定更加细化了,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这是继承相关法律中首次提到遗嘱信托,是遗嘱信托作为一种有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之外的遗产继承形式在继承法律上的确认。这也是呼应了信托法中关于“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的规定,同时也是对信托法中关于“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在继承法中的确认。也就是说,一份有效的遗嘱信托,既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也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金融时报》记者:遗嘱信托与普通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张晓俊:普通遗嘱是一种大家熟知的传统的继承遗产的形式,通常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位或数位;且该继承人是在遗嘱生效时一次性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遗嘱信托的不同在于,该遗嘱并非直接指定分配遗产给其法定继承人,而是以信托的形式,将其遗产指定给受托人(该受托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受托人在其身后对其遗产(即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根据遗嘱信托的规定对受益人进行分配,这里的受益人通常是普通遗嘱中的法定继承人。另外,在适用法律规范上也有所不同,普通遗嘱受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而遗嘱信托则除了受继承法律规范约束之外,还需要遵循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

《金融时报》记者:遗嘱信托的功能以及设立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张晓俊:遗嘱信托的功能简言之是非常有效地结合了遗嘱和信托这两个传承工具的功能,诸如能很好地满足遗嘱订立人生前的个性化意愿;解决了一些特殊继承人(如胎儿、智障或身患疾病、残疾的或有特殊生活习性的等)无法有效管理和使用遗产的困境;对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纷争也有很好的化解作用等。

设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信托最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我们不能将其仅仅视为一份普通的遗嘱,除了在保证这份遗嘱本身合法有效之外,还应该结合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架构设计。一份合法有效的信托的设立一般需要审查信托当事人生效要件、信托财产生效要件、信托行为生效要件以及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否则这份遗嘱信托不仅起不到信托的作用,很可能也是一份无效的遗嘱,最终落到法定继承的结果。

《金融时报》记者:遗嘱信托业界实践似乎不多,您认为有什么障碍?您有何建议?

张晓俊:遗嘱信托的形式虽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在实践中能成功设立的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民众对于遗嘱及信托这两种法律传承工具的普及宣传教育还不够,很多人可能知道遗嘱,但是对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则并不清楚,而信托则更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实践中很多想订立遗嘱信托的人又在选择受托人上产生了很大的顾虑,是选择亲属、社会贤达等自然人来担任,还是选择专业的法人信托机构来担任?他们是否值得信赖?最终选定并在遗嘱信托里指定的受托人又是否能达成合意,并在其身后能否有效执行遗嘱信托?这些都是订立遗嘱信托人身前的顾虑和担心,从而阻碍了其订立一份遗嘱信托的想法。而从受托人角度来说,这份信托计划是订立人去世后才可能生效的文件,而遗嘱信托中无论是遗嘱本身还是信托部分是否同时符合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定,都将决定这份遗嘱信托是否能成立并有效,受托人也担心陷入到继承人的纷争中。

作为一名常年从事客户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专业律师,在推行遗嘱信托这项新的法律工具的路上,我建议大家不妨从订立“遗嘱+生前信托+遗嘱信托”的形式来完成自己对身后事及财产(遗产)的管理,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前面所提到的障碍。一方面用信托法和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等规定解决遗嘱信托订立人对于选定受托人的顾虑和障碍;另一方面则可以使信托的成立与生效不受遗嘱本身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遗嘱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是否有争议所带来的信托成立生效与否的风险。

民法典框架下信托法之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 2020-7-6

信托法毫无疑问属于民事特别法,在意思自治、私权保护和个人责任上和民法一脉相承,信托法只是在民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和组织、民事救济等方面展现了一些特殊性而已。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可以是一部“纯粹”的民法,没有必要过多规定如信托法这样具体而特别的制度。但民法典作为开放的体系,在继承编重复了信托法上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本文简单探讨民法典框架下信托法原理和制度的发展空间,以期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关注。

信义关系法

从梅因爵士的名著《古代法》中,大家熟悉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关系演进,而在现代社会,似乎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从契约到信赖”的转型。至少,人们越来越多地处于信赖关系当中。用信托法所代表的信义关系法原理去调整信赖关系,引入衡平法理,会给民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民法典在坚持合同(契约)法这种古典意识形态的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关于信义关系的制度,如代理、监护、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等。民法典中对信义关系特别是信义义务(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虽然缺乏系统化规范,但在解释论上,不能仍然按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假定来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范。虽然信义关系大多通过合同缔结(法定监护关系等是例外),但信义关系是特殊的、超越了合同关系的法定关系,信义义务是超出约定义务的法定义务,不能仅仅按普通合同法去规范这些法律关系。

民事组织和民事主体法

信托原则上没有法人地位,但很显然是一种组织体。如果按照字面的含义严格解释民法典的下列条文,信托这种组织体既非法人亦非自然人,也很难归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

其一,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而按信托法中的定义,信托不能以组织体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只能借助受托人名义。

其二,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而信托的设立原则上不需要进行与非法人组织设立类似的登记。

其三,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信托法上的出资者(委托人)原则上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至少从以上三点来看,信托很难归属于非法人组织。

在我国商事信托实务中,商业信托计划逐渐取得了一定的“实体”或者组织体的地位。而慈善信托因其复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被学者称为一种组织体。在国外,信托在商事和慈善领域的实体化倾向十分明显。因此在解释上,可以承认信托是据信托法在民法典之外创设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不宜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理解为对创设民事组织体的严格限制。

财产法和财产权

信托法产生两个和财产法相关的概念:信托受益权和信托财产权。该财产权结构在民法中亦非特殊。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创造的新型财产权利。民法典第五章只列举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虚拟财产权,没有明确规定受益权,但不能说民法典不承认信托受益权的财产权地位,我们可以分别在第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和第126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中找到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受益权的规范依据。当然,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和行使方法等仍然有赖于司法和学理的解释。

根据一物一权原理,在概括财产上不能成立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可以用“概括财产”“责任财产”或“一般担保财产”这些经典民法概念加以描述,并非新的财产权类型。民法典完全没有采用这些内涵确定的概念来描述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集合。有意味的是,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把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及集体所有权并列,而该“私人所有权”并非一种具体民事权利类型,而是一种类似所有制的概念,是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重申。而把此处的“私人所有权”作为财产权类型看待的误解同样会导致把信托财产看成一种财产权类型。

民法典没有使用责任财产等高效的传统民法术语,使得对信托财产的理解产生偏差,才造成“信托财产所有权”这类术语之流行,仿佛信托财产权是一种新型所有权。这是应该重点澄清的。

整体上,民法的话语体系属于古典话语体系,但古典的体系也能保持开放之姿态,直面接受如信托法这一鲶鱼带来的冲击,避免古典话语体系变成过时话语体系。民众对信托法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若能从解释上将信托法纳入到民法典的体系框架之中,必将有利于信托这个良好的制度工具造福于民。

(本文作者赵廉慧 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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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网 胡飞军 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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