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雅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刘雅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11月29日 18:05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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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证监局

刘雅芬

2019年12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任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中电气或公司)财务总监。经查,蓉中电气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未充分评估云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信用风险

截至2024年6月末,云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家子公司按照还款协议2024年上半年蓉中电气还款,相关应收账款信用风险较2023年末已显著增加蓉中电气在编制2024年半年报时,未充分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未充分评估其信用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定期报告未充分评估信丰县新某置业有限公司、信丰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信用风险

截至2024年3月27日(蓉中电气202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信丰县新某置业有限公司、信丰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均未按照还款协议于2024年2月28日前向蓉中电气还款,相关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蓉中电气在编制2023年年报时,未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未充分评估其信用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2024年6月末,上述两家公司仍未按照还款协议于2024年上半年向蓉中电气还款,相关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信用风险进一步增加,但蓉中电气在编制2024年半年报时,未充分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未充分评估其信用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导致蓉中电气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蓉中电气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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