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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田德岁、王谋华: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换涉及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联评报字〔2023〕第320号,以下简称淄博置业项目)及济南兴瑞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中联评报字〔2023〕第321号,以下简称济南兴瑞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们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淄博置业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价值评估不准确。淄博置业项目涉及的中润华侨城项目地下停车场、储藏室没有产权,你们按照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相关价值进行了评定估算,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条的规定,导致淄博置业项目的存货价值评估不准确。
(二)评估参数取值依据不充分。一是淄博置业项目存货价值评估时对测算为负数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扣减,底稿中未对被评估单位未来年度能否实现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执行核查验证程序及合理性分析。二是投资性房地产收益法测算过程中租赁保证金取值及计算存在错误。三是底稿中无投资性房地产资本化率的取值依据及租金测算中未进行面积修正的合理性分析。
(三)执行的评估程序与评估报告披露不一致。淄博置业项目评估中,存货未售部分的销售单价及部分投资性房地产租金单价的取值方法与评估报告披露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的规定。
二、济南兴瑞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济南兴瑞项目电子版评估报告与纸质版评估报告对不选用收益法评估的原因描述不同,且对投资性房地产有产权部分未采用收益法的原因描述不合理。
(二)采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有产权部分时,选取的三个车位可比案例信息与底稿记录不一致。评估作价时对楼层因素的修正因子与可比案例的挂牌信息不一致。
(三)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无产权部分时,租赁期外未考虑空置率,底稿中无对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分析。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田德岁、王谋华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要求,重新评定估算淄博置业项目价值,切实提高评估执业质量,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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