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A销售产品给公司B,B使用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然后自己就维修了或者找C维修了,弄个流程大概就是这样。
这个维修费B自然是不想自己承担,毕竟这是A的问题,B让A来承担这个费用也是合情合理。
那实操中这个事情财务怎么处理呢?
财务怎么处理其实都是根据业务如何操作来定的,核算就是如实的反应经济业务活动,如果要改变核算,那就要从源头开始,也就是从安排经营活动开始改变,而不是等业务发生了,再想办法改变核算方式。
这个读者的案例,也就是B公司自行维修了,或者是找了C维修了,维修费用是B自行发生,以B的主体发生的,和A无关。
事后B找A就是进行索赔,赔偿相当的维修成本,实操中可能直接就从之前的货款中把这部分扣下了。
那么这种情况的业务安排实质是什么?实质就是销售方支付赔偿款给购买方。
怎么处理呢?
对于B公司而言,其扣下(收取)的索赔款并没有向A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 [2016]36号文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仅需将扣下(收取)的索赔款作为购进货物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成本即可。
对于销售方A而言,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赔偿款,可作为销售折让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会计处理(销售折让):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B会计处理(销售折让),取得A的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处理方法是比较简单合理的,也是符合购买方直接从货款中扣下相关的质量赔款的业务实质。
当然,这种处理方法还需要双方签订一个销售折让协议,以此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的凭证。
现实中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购买方不接受红冲发票的行为。
比如这个案例中购买方自己维修商品,或者委托C公司修理了产品,这个时候要找A收这个钱,又不接受A开具红字发票,那么财务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种情况下的业务模式可以看作购买方B反向向A提供了应税服务,向A收取(或扣下)的赔偿款应该开具相应的发票给A。
A会计处理: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B的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实际扣款时候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B会计处理,开具发票: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同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扣款时候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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