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证监局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路桥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托理财相关信息披露违规
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成都路桥合计购买中铁信托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共15,600万份,对应金额15,600万元。公司关于该信托计划的购买理由、安全性、流动性等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托计划及相关信托贷款发生延期兑付、逾期,且年报中关于信托贷款续期的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将用于购买并代持信托计划的款项列报为预付账款,导致披露的预付账款金额不准确;公司2021、2022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该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四十六条。
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规范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完整,未包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的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有关要件。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载明个别自然人股东对部分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成都路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整改,包括完整、准确披露购买理财产品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工程项目、融资担保等具体情况,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持有信托计划收益权进行公允价值变动测算;完善内部制度、强化流程管理和规则学习,切实防范有关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三会运作不规范的情况再次发生,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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