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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证监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部分投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存在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力度不足,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审慎运用及独立核查不够,底稿不完善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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