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2023年3月28日至4月3日期间,所持皇庭国际的股份比例因司法强制执行累计减少1.25%,股份比例变动达1%,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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