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预收账款时,会计和税法达成了难得的一致:
税法没有坚持非要收到现金时就确认收入,而是认可了会计的做法,等实际发货时,也就是完成商品交付义务时再确认收入,再交税。
你以为这一条规定就可以普适于所有的预收账款了;
你以为以后只要看到“预收账款”这四个字,就可以无脑认为它的计税基础就等于账面价值了。
学CPA最恐怖的三个字就是,你以为。
你为了这个以为,错了一次又一次。
教材又又又反转了,
对于房地产业来说,在收到预收账款的时候就要交税了。
真的,大佬们不去做编剧都可惜了。
现在的编剧都弱爆了,大家看了开头就能猜到结局,没有惊喜,没有意外,甚至让人觉得有点想笑。
而CPA会计教材,你来猜一个试试看?
为什么都是一样的预收账款,偏偏房地产业不走寻常路?
入乡随俗不好吗?非要标新立异难为我们挑灯夜读的CPAer??
因为房地产业太特么特殊了,整个行业,不管公司大小,玩的都是预售模式。
也就是当你只看到一个坑的时候,你就要全额支付房款了。
其他行业预收账款的情形少,税务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得了,直接默认会计的处理方式;
房地产业,尼玛全行业都是搞预售模式,金额还都大得吓死人。
100亿的收入规模,在别的行业,可能都是垄断市场的寡头了,在房地产业,可能只能是个连名字都无法被记住的弟弟。
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税局还默认你会计的处理方式,等2-3年后实际交付时再确认收入,那这么巨额的税款我得晚收多久?!
举个例子,
我徐某人开了家房地产公司,在一线城市的核心区域拿了一块风水宝地,坐拥10轨交,10分钟可达十大CBD,楼盘旁边还有10万方的商业体,10平方公里的绿地。
这样好的地段,这样好的环境,直接让我公司开发的楼盘成为当红炸子鸡,顶流中的顶流。
2023年1月1日预售的当天,社保巨子们拿着积分的号码牌,带着全款,挥舞着手中的钞票,想让自己成为那个天选之子,预售的当天直接清盘,认筹率高达1000%,预售款50个小目标。(假设2025年交房)
借:银行存款 50亿
贷:预收账款 50亿
在会计上,
这预收的50亿不算收入,当期的收入为0,成本为0,利润为0;
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50亿;
在税法上,
不好意思,我等不及你建好房子后再交税,三五年太久,我只争朝夕。
给我计进去,就现在!立刻!马上!
在税局眼里,我这家公司收入为50亿,成本为0,利润为50亿。
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0。
很多老铁不理解这里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什么是0,别急,我给你两个思路:
1. 按教材上的说法:
负债的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账面价值50亿-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50亿
=0
有老铁又问了,为啥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有50亿呢?
一个热知识是,税法口径的利润表是在会计利润表的基础上调整而来的:
2023年,会计口径下的利润表是收入0,成本0,利润0;
而税法认为此时的收入不是0,是50亿,于是直接纳税调增50亿,这50亿直接在当下就要交税了。
等到2025年交房后,会计确认了这50亿收入,而这50亿早在2023年就已经交过税了,2025年就不必再交一次了,所以税法口径下,需要扣减50亿,不然就是重复交税。
总而言之,就是这笔预收款在2023年已经全额缴税了,那未来就不用再缴税了,所以未来可以在会计确认的收入的基础上全额扣除,所以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是50亿,所以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是0。
2. 按国际会计准则的说法,
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未来纳税年度非应税收入的金额
=账面价值50亿-未来纳税年度非应税收入50亿
=0
税局的原则是,同一笔收入,我只收一次税。
这50亿在当下的2023年已经作为应税收入交过一次税了,所以在未来就不用再交税,也不再是应税收入了,所以未来纳税年度的非应税收入是50亿,所以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是0。
兜兜转转,税务又一次回到了收付实现制,又一次只认钱不认人。
或许,会计和税法一致才是例外,不一致才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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