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实控人隐瞒股权转让超5年,发生纠纷诉讼才“露馅”

这家公司实控人隐瞒股权转让超5年,发生纠纷诉讼才“露馅”
2024年03月25日 17:42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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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先锋新材遭警示,公司实控人近30%股权转让一事隐瞒超过5年,而此事突然“露馅”系实控人向公司发送了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材料,该股转竟牵涉民间借贷。

来源:摄图网

隐瞒股转信息超5年

2024年3月22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先锋新材;证券代码:300163.SZ)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号)。

经查,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控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先锋新材,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实控人隐瞒上述的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超过五年。此事突然“露馅”系实控人向公司发送了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材料,上述股转竟还牵涉民间借贷。

诉讼材料“曝光”股权转让

先锋新材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控人卢先锋发送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该协议纠纷导致的诉讼相关材料。

根据卢先锋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于2018年11月6日与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持有的公司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10亿元。转让价款中指定2亿元用于卢先锋购买公司现有核心资产。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浙02民初450号案卷材料显示,原告卢先锋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双方逐步推进履行股权转让事宜。已履行情况为:

2018年11月9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向贺沁铭指定人员贺兰英转让公司5%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款7394.4万元,并于2018年11月23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18年11月14日,通过股权质押方式,卢先锋向贺沁铭指定人员林宜生质押公司股票4470万股(后来部分解除质押,至林宜生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时,股权质押余额为520.2380万股),收到股权转让款11478.96万元。后因被告资金周转所需卢先锋在2019年9月交还4000万元,卢先锋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7478.96万元; 

2019年3月1日、4日、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卢先锋向贺沁铭指定人员常红娥转让1%股权,收到股权转让款1790.37万元;

2019年3月12日,卢先锋指定单宇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贺沁铭指定人员冯立东转让公司5%股权,收到股权转让款9100万元,该股份于2019年3月27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卢先锋作为“九州四川信托股票宝2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4号资管计划)底层融资人,融资本金18240万元,以6738万股公司股票进行质押。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委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贺沁铭指定的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泰润)签订《资产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将24号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至华安泰润,转让对价为18769.91万元。卢先锋收到股权转让款18769.91万元。最终未回购质押股票3738万股,即卢先锋实际股转3738万股。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贺沁铭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指定广西北繁南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繁南种)向卢先锋支付股权转让款12900万元,2019年2月2日,以借款形式向卢先锋支付股权转让款2835万元。

2018年11月,贺沁铭指定内蒙古中加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加)向卢先锋支付股权转让款4100万元;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贺沁铭指定刘勇向卢先锋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5800万元。

以上,卢先锋合计收到股权转让款70168.64万元,已实际向贺沁铭及其指定方交付公司9472.238万股。

卢先锋在民事起诉状中又称: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义务,将公司经营管理权移交贺沁铭方,其于2018年12月6日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贺沁铭方人员白瑞琛为总经理。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卢先锋及其关联方退出公司,由贺沁铭方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取得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权转让还涉民间借贷

卢先锋与贺沁铭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并涉及两起案件。

2022年4月,林宜生(卢先锋诉称其为贺沁铭指定人员之一)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22)内01民初21号)要求卢先锋还本付息。

该案于2023年2月获一审判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宜生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林宜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号:(2023)内民终395号),202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了林宜生诉求。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卢先锋的再审申请(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958号)。

此外,卢先锋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以贺沁铭为被告,林宜生、华安泰润为第三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案号:(2023)浙02民初450号。后法院根据相关方申请,追加贺兰英、冯立东、常红娥、北繁南种、刘勇、内蒙古中加及公司为第三人。卢先锋起诉要求贺沁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9831.36亿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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