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万国资的神奇使用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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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20:59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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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场关于保证人超出保证责任范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谈论的事件肇始于数年前一桩造船合同的签订。2014年3月,厦门象屿(600057.SH)控股子公司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象屿物流”)作为代理商和卖船方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下称“华泰重工”)合作。

但在该船建造之前,买方弃船,造船合同随即取消。2018年1月,象屿物流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重工偿还包括船舶预付款、垫付款等在内6000万元左右的款项。而华泰重工的审计报告中,一共收到象屿物流5800万元的船款,用在船只制造上的仅470万。而相关证据显示,造船款本该是严格管控的国有专项资金,在象屿物流明知的情况下,不少被用来偿还华泰重工各项银行欠款,以及人员工资发放等。

为了补上这笔账,象屿物流诉诸法律向华泰重工讨债,但后者在诉讼期间就被裁定破产,最终为这笔国有资金“买单”的成了稀里糊涂成为担保人的沈阳商人霍起。

与会专家表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不应超出《保证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而象屿物流与华泰重工涉嫌相互串通、虚构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骗取保证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船没造钱没了

南通是中国的造船之都,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下称“华泰重工”)是该市一家从事船舶等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2014年,泰重工刚接到境外船东两艘船的订单,船体号分别为H0024和H0022。

在造船行业,境外船东和境内造船公司合作时,一般都会找代理商。2014年4月,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象屿物流”)与华泰重工签订出口船舶代理协议。两家公司约定,船东根据进度向象屿物流支付船款,再由其付给华泰建造H0024、H0022两艘船。象屿物流向华泰重工收取垫资款7%的年息,并约定垫资总额不得超过船舶总造价的35%。

天眼查显示,象屿物流成立于2002年9月10日,上市公司厦门象屿(600057.SH)持有其84.81%的股份。厦门象屿是一家年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物流巨头,背后是厦门市国资委,也就是说,象屿物流账上的资金都属于国有资产。

H0024的协议造价为2252万美元,在2014年4月,象屿物流收到H0024船东支付的第一期款项675.6万美元。

但到了2017年4月,由于船东弃船,造船合同随即取消。根据厦门海事法院2021年的庭审笔录,象屿物流代理人表示H0024号船未建造完成,处于上船台前的备料阶段,龙骨还没放。

2018年1月,象屿物流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重工还钱,包括船舶预付款675.6万美元、船舶垫付款1024万元及利息、50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款项。

同年华泰重工因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破产时,华泰只收到象屿物流5800万元人民币的船款,用于H0024船只建造的资金仅为470万元。

按照约定,造船款只能用于造船的垫资。一方说给了,一方说没收到,这么多属于国资的造船款去了哪里?

国资被指流失

根据厦门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书,675.6万美元是象屿物流在2014年4月收到H0024买方支付的第一期款项,截至2015年3月,象屿物流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造船相关事宜。

但与之矛盾的是,判决书中也认可了象屿物流为H0024号船垫付的造船款并非675.6万美元,只有963.06万元;以及截至破产时,华泰重工收到象屿物流5800万元的船款,用于H0024船只制造的资金仅为470万元。同时,判决书显示,象屿物流将675.6万美元作为另一艘船H0022建造款的一部分予以实际抵扣。

国有专项资金的管控严格,从象屿物流和华泰重工在2014年至2016年的一系列往来邮件显示,象屿物流虽然名义上持续在向华泰重工“垫付造船款”,但象屿物流的船舶事业部明确知晓,这些钱实际并未被用于造船,而是被用来偿还华泰重工各项银行欠款,以及人员工资发放等。

在2016年3月14日晚的往来电子邮件中,象屿物流明确将华泰之前2000万元借款及3000万元新增借款划归为垫款;对于新增3000万元用于倒贷还款文件,“且对整个倒贷还款过程我们需要全程跟踪了解,相关信息必须对我方及时公开透明”,邮件中表示。

3月15日,针对华泰重工提交的文件,象屿物流方面回信称,要求在两份承诺函中,在“我司承诺该笔款项在2016年4月30日”后应该加入“连本带息”同时在“年利息按照7%计算”,增加“如逾期未能及时归还,承诺罚息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直至还清”。

这次3000万元贷款的用途,象屿物流还在邮件中具体问询,这些钱将给哪些银行还贷、倒贷,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的资料。“如我司同意此次借款,霍董和朱总的担保函届时需要面签。”

三天后即2016年3月17日,华泰重工当时的股东,沈阳商人霍起在象屿物流的要求下,为华泰与象屿的船舶代理出口协议提供了担保。他称,因为只是代持,自己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直接就签了。

担保人是背锅侠

如今来看,象屿物流作为国企,其资金已有流失的嫌疑。

企业能做的,就是找补亏空。2018年1月,象屿物流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重工还钱。尽管霍起当时已经不是华泰的股东,但因为担保,也成为共同被告。

2019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象屿物流的诉请,象屿物流对华泰重工享有船舶垫款1024万余元人民币及其利息、船舶预付款675.6万美元、借款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等到期债权;判令霍起等人要承担该债权的连带清偿责任。

此后,霍起等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基础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2022年5月,厦门海事法院再次作出判决,霍起不再承担500万元借款及利息,其他两项仍需担责。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截至2015年3月,象屿物流将675.6万美元预付款全部用于造船相关事宜。在造船合同取消之后,华泰重工应该返还。矛盾的是,判决书中也认可了象屿物流为H0024垫付的造船款并非675.6万美元,只有963.06万元;以及截至破产时,华泰重工收到象屿物流5800万元的船款,用于H0024船只制造的资金仅为470万元。同时,判决书显示,象屿物流将675.6万美元作为另一艘船H0022建造款的一部分予以实际抵扣。

霍起对这一结果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对保证合同的范围认定不清,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宣判。

重审二审期间,多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聚焦该案,表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仅限于《保证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超出的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协商解除、约定双方并无返还钱款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专家表示,本案中,触犯了两个罪名,一是虚假诉讼罪,二是合同诈骗罪,“象屿物流对于H0024号船舶未建造应当是明知的。在明知不存在案诉债权的情况下,象屿物流仍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涉嫌虚假诉讼,而且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把保证人霍起的财务占为己有,完全符合刑法中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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