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科技服务多家知名客户,但招股书或遗漏了曾任职的副总经理

长青科技服务多家知名客户,但招股书或遗漏了曾任职的副总经理
2023年03月13日 17:26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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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科技)是以三明治复合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深市主板拟上市公司。公司产品主要用于轨道交通业务和建筑装饰业务。

招股书显示,在轨道交通领域,长青科技服务于中国中车(证券代码:601766.SH)、阿尔斯通、庞巴迪等全球主要轨道交通车辆制造商;在建筑装饰领域,公司服务于中国建筑(证券代码:601668.SH)、江河集团(证券代码:601886.SH)等国内装饰百强企业,以及迅达电梯、通力电梯等国际知名品牌。

但经我们研究发现,2019年至2021年,长青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20亿元、5.12亿元和4.80亿元,2020年和2021年分别同比上涨21.90%和下跌6.25%;净利润分别为7106.85万元、7320.02万元和6659.98万元,2020年和2021年分别同比上涨3%和下降9.02%。既难言经营业绩稳定,又谈不上业务规模较大,或与主板对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要求不相符。

此外,招股书或遗漏了报告期内曾任长青科技副总经理的关键人员信息,也未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曾经多次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而招股书披露的关联其他应收款和现金分红数据频现自相矛盾。

来源:摄图网来源:摄图网

报告期内曾任副总经理的魏新君“不见踪影”

2022年7月12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越博动力;证券代码:300742.SZ)披露了《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该公告显示,越博动力于公告发布当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审议通过,公司聘请魏新君为越博动力新任副总经理。按公告披露的魏新君简历,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魏新君曾任长青科技副总经理。

如果越博动力披露的魏新君简历属实,那么魏新君应属于报告期内(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曾经担任长青科技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自然人,是招股书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但无论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近三年变动情况”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还是在“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中的“其他关联方”,甚至在所有长青科技的IPO申报材料中,我们都找不到关于公司曾任副总经理魏新君的任何蛛丝马迹。

长青科技与控股股东前后四次沦为“失信被执行人”

招股书显示,常州长青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长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长青科技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0.80%的股份。

长青投资因全部未履行“(2014)常商外初字第14号”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4执302号”。而控股股东长青投资又因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被常州中院于2016年10月20日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控股股东长青投资又因全部未履行“(2013)钟商初字第0717号”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钟楼区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钟执字第00046号”。在该项执行过程中,长青投资因存在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也被钟楼区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除了控股股东长青投资两次沦为“老赖”之外,长青科技自身也并不清白。

长青科技曾因全部未履行“(2012)新商初字第475号”文书确认的义务,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区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新执字第00715号”。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又因存在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被新北区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长青科技还曾因全部未履行“(2012)新商调初字第0049号”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新北区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新执字第01121号”。在上述执行过程中,公司因存在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被新北区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财务数据屡现自相矛盾

招股书在“关联方往来余额”中显示,截至2019年末,长青科技的关联其他应收款合计余额为5193.63万元。

但招股书在“其他应收款”中又显示,截至2019年末,长青科技的“关联资金往来”余额为5179.10万元。

按理说,同一期末,“关联方往来余额”中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应与“其他应收款”中的“关联资金往来”余额应该相同。但招股书披露的2019年末关联其他应收款余额(5193.63万元),比“其他应收款”中的“关联资金往来”余额(5179.10万元),高了14.53万元。

除了关联其他应收款之外,长青科技的现金分红也有自相矛盾之处。

招股书上会稿在“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情况”中显示,2019年和2020年,长青科技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向股东现金分红5500万元和6000万元。

招股书上会稿在“其他应付款”中显示,截至2019年末和2020年末,长青科技应付股利余额分别为3146.08万元和5844.56万元。首次预披露招股书在“其他应付款”中又显示,截至2018年末,公司应付股利余额为0元。

将当期拟现金分红金额扣除期末应付股利余额,并与上一期末应付股利相加,可简单算出本期公司向全体股东实际支付的分红现金流出,2019年和2020年,长青科技支付股东红利流出现金金额应分别为2353.92万元和3301.52万元。

但招股书上会稿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显示,2019年和2020年,长青科技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金额分别为409.82万元和1144.86万元。

两相比较,2019年和2020年,根据分红决议和期末应付股利算出的支付分红现金流出(2353.92万元和3301.52万元),比“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直接披露的分红现金流出(409.82万元和1144.86万元),分别高了1944.10万元和2156.66万元,差异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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