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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红太阳(维权)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同比大幅上升,公司预重整中,投资者索赔实际获赔概率大增。
2022年10月31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红太阳或公司,证券代码:000525)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称:“截止2022年三季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5,722,388.51元,比上年同期上升2,504.27%”。
2022年12月8日,ST红太阳发布《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称:“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南京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2022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2)苏01破申62号《决定书》,南京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0年7月7日,ST红太阳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4月30日,ST红太阳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等公告。自曝报告期内红太阳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含其关联方)对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2019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额46.84亿元,2019年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29.17亿元,截至公告提交日(2020年4月29日)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12.56亿元。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ST红太阳股票索赔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9日,受损股民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红太阳股票,且在2020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红太阳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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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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