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明牌珠宝及相关人员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明牌珠宝及相关人员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2022年11月07日 17:50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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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虞阿五、虞豪华、俞可飞: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珠宝或公司)参股公司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好屋)存在包销项目成本跨期确认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苏州好屋跨期确认成本影响公司2017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分别为-280.39万元、-550.48万元、-98.03万元、-95.48万元、497.78万元,占明牌珠宝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4%、-4.26%、-0.76%、0.41%、2.36%,导致明牌珠宝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明牌珠宝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虞阿五、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虞豪华、财务总监俞可飞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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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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