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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香溢融通(维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30,股票简称: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案再传捷报,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周某等4位投资者收到宁波中院一审胜诉判决,被告香溢融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等4位投资者支付赔偿款288992.15元。
案情回溯,2020年6月6日,香溢融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在处罚决定公告后,陆续有投资者向宁波中院起诉香溢融通索赔。(香溢融通维权入口)
2022年8月27日,香溢融通发布2022年度半年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合计 227 名自然人(84 起案件)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 51,097,668.519 元(原为 57,526,901.05 元,后部分案件变更诉讼金额),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84 起案件审理和判决情况 如下:(1)37 起(93 名自然人)案件法院已判决,起诉金额合计 14,963,583.478 元(原为 21,392,816.009 元,后部分案件变更诉讼金额),判决金额合计 4,665,766.67 元(不含诉讼费)。 37 起案件均已生效,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合计赔付 4,744,981.89 元(其中赔偿款 4,665,766.67 元,诉讼费 79,215.22 元))。93 名自然人中,有 2 名自然人公司无需赔付。(2)28 起(115 名自 然人)案件法院已开庭但还未判决,起诉金额 34,553,269.731 元。(3)尚余 19 起(19 名自然人) 尚未开庭审理,起诉金额 1,580,815.31 元。
“目前距离本案索赔时效届满只剩最后8个月,我们正在继续代理投资者索赔。”厉健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在2019年1月11日收盘仍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股票对账单原件(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底)、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维权)、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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