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康美药业当日买入次日卖出 广药集团工会主席及其儿子各被罚50万元

内幕交易康美药业当日买入次日卖出 广药集团工会主席及其儿子各被罚50万元
2022年04月19日 16:52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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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6

  当事人:李锦云,女,1967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当事人:杨皓凌,男,1992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锦云、杨皓凌内幕交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ST康美)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锦云、杨皓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7月10日,为化解康美药业风险,有关部门会议讨论选择有中医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托管康美药业,初步确定托管方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广药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源于当日上述托管信息知广药集团及下属公司相关人员,包括集团工会主席李锦云。

  2020年7月13日上午9:00至10:30,广药集团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通报了托管决定,李锦云人出席会议。当日上午10:30至11:30,广药集团召开托管康美药业专题会议,李锦云人出席会议。7月13日会后,广药集团安排上述两个会议的参会人员签订了《保密承诺函》。

  2020年7月20日,广药集团召开会议研究托管康美药业事项,相关中介机构参加,李锦云人出席会议

  2020年7月22日,广药集团相关人员到揭阳开展前期调研。当天晚上,康美药业董事长谷将托管可能涉及康美药业控制权变更的事通知了康美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安排相关公告事宜。

  2020年7月23日,康美药业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的通知,康美实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ST康美”股票当天停牌。

  2020年9月2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权让渡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ST康美”股票于次日复牌。

  综上,康美药业被托管导致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3日,李锦云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0日。

  二、李锦云泄露内幕信息和杨皓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情况

  2020年7月10日晚至7月12日,李锦云和家人交流广药集团托管康美药业时,与共同居住的儿子杨皓凌听到了该信息。2020年7月12日,杨皓凌告知李锦云其准备买入康美药业股票,李锦云表示可以买入。2020年7月13日,广药集团通知不允许买卖“ST康美”股票后,李锦云询问杨皓凌是否买入“ST康美”股票并要求其卖出

  三、杨皓凌内幕交易“ST康美”情况

  (一)账户交易和资金划转情况

  杨皓凌于2019年2月15日在中金财富证券开立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杨皓凌”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由杨皓凌实际控制、决策和使用。2020年7月13日“杨皓凌”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成交“ST康美股票238400股,成交金额579312元交易资金来源于“杨皓凌”证券账户沉淀资金。2020年7月14日“杨皓凌”证券账户卖出所持有的全部“ST康美”股票,成交金额56024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交易亏损19,83065元。

  (二)账户交易异常

  “杨皓凌”证券账户在2020年7月13日周一开市起,于9:31:07和9:31:54,即申报买入“ST康美”股票。该证券账户首次交易“ST康美”股票,买入意志坚决,2020年7月13日9:31:36,该账户卖出持有的其他股票获款的57.78万元全部用于买入“ST康美”股票。在广药集团要求不得交易“ST康美”股票后,该证券账户又卖出全部持有的“ST康美”股票。相关交易活动与非法获知的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锦云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杨皓凌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ST康美”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李锦云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杨皓凌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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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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