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康美托管" 一男子内幕交易康美药业亏损1万被罚50万元

涉及"康美托管" 一男子内幕交易康美药业亏损1万被罚50万元
2022年04月19日 16:36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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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4号

  当事人:裴泽建,男,1964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裴泽建内幕交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ST康美)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裴泽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7月10日,为化解康美药业风险,有关部门会议讨论选择有中医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托管康美药业,初步确定托管方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

  2020年7月13日上午9:00至10:30,广药集团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通报托管决定,裴泽建等人出席会议。当日上午10:30至11:30,广药集团召开托管康美药业专题会议。7月13日会后,广药集团安排上述两个会议的参会人员签订了《保密承诺函》。

  2020年7月20日,广药集团召开会议研究托管康美药业事项,相关中介机构参加。

  2020年7月22日,广药集团相关人员到揭阳开展前期调研。当天晚上,康美药业董事长马某谷将托管可能涉及康美药业控制权变更的事项通知了康美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安排相关公告事宜。

  2020年7月23日,康美药业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的通知,康美实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ST康美”股票当天停牌。

  2020年9月2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权让渡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ST康美”股票于次日复牌。

  综上,康美药业被托管导致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3日,裴泽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3日。

  二、裴泽建内幕交易“ST康美”情况

  裴泽建于2015年5月5日在广发证券开立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裴泽建”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由裴泽建实际控制、决策和使用。2020年7月13日“裴泽建”证券账户2020年7月13日合计买入成交“ST康美”股票143,300股,成交金额344,908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后,“裴泽建”证券账户陆续买入“ST康美”股票62,500股,买入成交金额224,265元,交易资金来源于“裴泽建”证券账户沉淀资金。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8月17日“裴泽建”证券账户陆续卖出“*ST康美”股票。扣除交易税费后,上述交易亏损12,319.8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裴泽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ST康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裴泽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主观上没有进行内幕交易的故意,其在交易时康美药业的股价已经有长期投资价值,2020年7月13日得知托管事宜更加坚定了买入持有的信心,但不是买入的原始动机;其二,其交易在客观上不符合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其既没有在获知利好消息后大量买入,仅把存量资金分配一部分买入,也没有在大幅获利或利好兑现卖出,反而继续持有,导致最终出现亏损;其三,2020年7月13日托管工作会议上并未要求不能买卖ST康美股票,承诺书为后续补签;其四,其已进行深刻反省,对证券法规不熟悉,将加强学习。因交易金额不大,交易亏损,并未将信息进一步外泄且为初犯,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裴泽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康美”股票,构成内幕交易,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交易盈亏、承诺书签署、是否知悉法律等与案件认定无关。本案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我局对裴泽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裴泽建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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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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