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康美托管" 一男子内幕交易康美药业被罚没52.6万元

涉及"康美托管" 一男子内幕交易康美药业被罚没52.6万元
2022年04月19日 16:38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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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5

  当事人:徐文流,男,1963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文流内幕交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ST康美)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文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7月10日,为化解康美药业风险,有关部门会议讨论选择有中医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托管康美药业,初步确定托管方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

  2020年7月13日上午9:00至10:30,广药集团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通报托管决定徐文流等人出席会议。当日上午10:30至11:30,广药集团召开托管康美药业专题会议7月13日会后,广药集团安排上述两个会议的参会人员签订了《保密承诺函》。

  2020年7月20日,广药集团召开会议研究托管康美药业事项,相关中介机构参加。

  2020年7月22日,广药集团相关人员到揭阳开展前期调研。当天晚上,康美药业董事长谷将托管可能涉及康美药业控制权变更的事通知了康美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安排相关公告事宜。

  2020年7月23日,康美药业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的通知,康美实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ST康美”股票当天停牌。

  2020年9月2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权让渡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ST康美”股票于次日复牌。

  综上,康美药业被托管导致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3日,徐文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3日。

  二、徐文流内幕交易“ST康美”情况

  徐文流于2007年1月22日在国元证券开立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徐文流”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由徐文流实际控制、决策和使用。2020年7月13日“徐文流”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成交“ST康美”股票500,000股,成交金额1,196,965元;交易资金来源于“徐文流”证券账户沉淀资金和刘某佳、刘某华的借款。2020年7月15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ST康美”股票,卖出成交金额1,225,000元。上述交易由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委托下单,扣除交易税费后,上述交易盈利26,394.2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文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ST康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徐文流提出下申辩意见:徐文流于2020年7月10日上午10:30分前获取的“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拟托管康美药业”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属于个人自行判断。广药集团托管康美药业事宜最终明确于2020年7月17日,该日才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徐文流在知晓买入康美药业股票不妥后,及时进行了纠正,其主观过错极小,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其内幕信息的形成并非是指该信息所涉及的整个事项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将康美药业被托管导致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确定为2020年7月10日,符合案件事实;其广药集团于2020年7月13日明确将康美药业相关被托管信息在内部会议上通报,徐文流参会并获知该信息,并非其个人自行判断;其本案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我局对徐文流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徐文流违法所得26,394.27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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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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