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腾信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被罚540万元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腾信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被罚540万元
2021年12月29日 17:01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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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炜、史实、徐卓慧)

  〔2021〕19号

  当事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徐炜,男,1972年9月生,时为腾信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史实,男,1981年8月生,时任腾信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徐卓慧,女,1980年7月生,时任腾信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腾信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4日,腾信股份全资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数字)为朗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10,800万元。2019年6月17日,青岛数字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继续为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10,800万元。前述对外担保金额约占腾信股份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8,965.84万元的22.06%。截至2020年4月30日,腾信股份未披露前述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腾信股份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腾信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腾信股份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银行账户信息、存单质押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实际控制人,决策、组织实施腾信股份前述对外担保事项,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致使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史实时任腾信股份董事、总经理,参与决策、实施并隐瞒对外担保事项,签字确认腾信股份《2019年半年度报告》,直接导致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2019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根据2005年《证券法》,是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卓慧时任腾信股份董事、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财务审批文件和《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在子公司对外担保财务审批过程中未履行部分勤勉尽责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是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腾信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徐炜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史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徐卓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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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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