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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证监局
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业胜、张瑞英: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4月29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050.82万元。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但公司迟至2021年3月23日才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未按规定在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业胜、财务总监张瑞英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朱业胜和张瑞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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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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