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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证监局
关于对郭鸿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鸿宝:
经查,你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14日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保力新2020年12月9日发布的预披露减持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于2021年7月14日至7月22日期间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保力新2021年7月1日发布的预披露减持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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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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