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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证监局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众应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8月30日,*ST众应董事长李化亮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两份《保证合同》,为徐州立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城县悦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城县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化亮的合同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日,*ST众应董事长李化亮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确认担保协议》,为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担保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的合同金额共计约7000万元本金。公司未对上述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时任代董秘李化亮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化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李化亮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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