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原标题:海力风电IPO:多项重要信息遗漏未披露,投资性惹人怀疑,管理低下引人诟病
来源:逑实财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 2021 年 6 月 17日召开 2021 年第 32 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会对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的首发申请做审核。
据了解,海力风电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风电塔筒、桩基及导管架等,产品涵盖 2MW至 5MW 等市场主流规格产品以及 6.45MW、8MW 等大功率等级产品。作为国内领先的风电设备零部件生产企业之一,海力风电凭借技术工艺、客户资源、产能布局、经营规模、产品质量等多方面竞争优势,先后与中国交建、天津港航、龙源振华、华电重工、中天科技(维权)、韩通重工等风电场施工商,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华润电力、三峡新能源、中广核、江苏新能等风电场运营商,以及中国海装、上海电气(维权)、金风科技、远景能源、运达风电等风电整机厂商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2018 年至 2020 年,海力风电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87,057.41 万元、144,818.86 万元、392,868.36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5,091.39万元、20,936.30 万元、67,864.63 万元,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本以为优异的财务数据加上多方面的竞争优势,此次海力风电的首发申请一定会通过,然而分析其公开信息发现,其多项重要信息遗漏未披露,投资性惹人怀疑,管理低下引人诟病,尤其是多项信息的非主动披露,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样的公司,真的符合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么,其真的能对中小投资者负责么?
多项重要信息遗漏未披露,投资性惹人怀疑简介
在翻阅海力风电的首轮及二轮问询函时,不得不感叹其问题之多,同时其信息的遗漏程度也是无人能出其右。
在海力风电的首轮问询函中可以看到,证监会对其提出了34个大问题,而整个首轮回复函的页数竟然高达590页,不得不令人震惊;而在二轮回复中,证监会又提出18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基本每一个都存在证监会让其补充披露的情况,而其也相应的对其做了补充披露。在这些补充披露中,虽然有证监会对其财务数据的疑惑而披露的内容,但更多的,是一些其本来应该披露,却并没有披露的内容。
例如,在历史沿革问题中,证监会要求其披露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背景、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款项是否支付完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在股份代持中,股份代持的形成原因,是否签订代持协议,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通过股份代持规避竞业禁止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情形;在关联交易问题中,海力风电对同一关联方既销售又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未将龙腾机械、科赛尔纳入发行人的考虑,是否存在或者潜在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可以看到,这些内容本来应该在海力风电提交招股说明书时就应该主动、积极披露的,而海风电力却并没有这么做,只到证监会的审核人员提出问题后其才予以补充披露,这样的行为难道是寄希望于证监会没有发现,然后就一笑而过了么?
但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可以看到,创业板在上市申请规则中已经详尽的规定了发行人的披露义务,其要求的完整的披露信息这一条海力风电做到了么,同时,对于股权的历史沿革等内容,其并没有主动披露,在证监会没有问询的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遗漏呢?
由此带来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其在给公众的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完整披露信息,就像挤牙膏一样,证监会推一步,其多披露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上市,其真的能做到对中小投资者的详尽披露么?这样的公司,投资者真的放心投资么?
管理低下引人诟病
除了其披露的问题外,管理问题一样引人诟病,让人怀疑其投资性。
例如,在2017 年、2018 年,海力风电实际控制人许世俊之配偶吴敬宇通过其个人卡收取废料销售款及保证金 1,572.60 万元、42.94 万元,同时在2017 年,海力风电分别通过实际控制人许成辰、财务经理徐蓉的个人卡向员工支付 2016 年奖金 186.95 万元、60.23万元。
要知道,国家对于个人银行卡代收代付资金有着严格的规定,这样的行为是否触及到法律红线暂且不说,单就公司而言,其在2017、2018年,是否制定了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果未制定,未免有点太说不过去,而如果指定了相关的制度,那么是否说明其制度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落实,其管理能力不引人诟病才怪!
例如,2019 年 12 月 23 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海工能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海工能源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被责令完成上述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处罚款 60 万元;2018 年 8 月 23 日,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海工能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海工能源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65 万元,同时该公司的子公司曾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为经营异常。
在这些行政处罚和异常中,海力风电本可以避免,然而就是因为其管理底下,导致没有提前或按时去报备,最后被挂上了黑名单,这样的例子,还不足以说明海力风电的管理能力么?而这样管理能力引人诟病的公司,真的值得投资么?
责任编辑:彭佳兵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