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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晚间,天山生物(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19001 号)。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002 号)。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 号)。(天山生物维权入口)
此次天山生物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与此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一致,天山生物主要涉及: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9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6100万元,致使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81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50万元以及重大诉讼2.089亿元,导致天山生物未能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上述信息。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天山生物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天山生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除了证监会罚款之外,天山生物还将面临投资者索赔诉讼,天山生物索赔时段暂定为:于2017 年 8月 15 日至2019年1月23日之间买入天山生物,且在2019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天山生物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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