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维权报告:藏格股份首批胜诉判决下达 ST中安四被告“一起赔”

11月维权报告:藏格股份首批胜诉判决下达 ST中安四被告“一起赔”
2020年12月07日 13:19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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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上线以来共接到近51000条股民维权单,11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接单量近600条。本月被立案调查和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减少,整月有ST节能、柏堡龙(维权)控股股东、旋极信息(维权)控股股东、金新农(维权)持股5%以上股东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方面,ST东网(维权)宁波韵升(维权)控股股东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股民索赔即刻启动!

  此外,以下案件剩余维权时间不到半年,适格股民需高度关注,可积极参与维护自身权益:超华科技(维权)(诉讼截止日期:2020年12月14日)、华泽钴镍/华泽退(诉讼截止日期:2021年1月22日)、三房巷(维权)(诉讼截止日期:2021年1月23日)、武汉凡谷(维权)(诉讼截止日期:2021年2月27日)、青岛中程(维权)/恒顺众昇(诉讼截止日期:2021年4月10日)、亿晶光电(维权)(诉讼截止日期:2021年4月26日)。

  涉嫌信披违规 *ST节能(维权)及控股股东被调查

  柏堡龙控股股东涉嫌“操纵股价”被调查

  11月5日,柏堡龙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的通知,其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操纵公司股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根据Wind统计,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间,柏堡龙实控人“陈氏家族”累计减持81次,合计减持4437万股、减持金额达5.59亿元。(柏堡龙维权入口)

  11月9日,金新农发布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成欣农11月6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证券市场操纵和短线交易,被立案调查。根据公告,大成欣农持有金新农8.0773%股份。公开资料显示,金新农5月披露大成欣农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金新农股份合计不超过2595万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6%。截至11月6日,大成欣农累计减持2326.5万股,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为4.5966%。 (金新农维权入口)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提示,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操纵市场证券民事赔偿出现首次胜诉案例。

  11月17日,ST节能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同日,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也因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调查通知书》。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天鸿律师表示,上市之日至2020年11月17日之间买入ST节能股票,并在2020年11月17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ST节能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ST节能维权入口)

  11月27日,旋极信息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江涛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持股信息变动未及时披露,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值得注意的是,此前7月13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陈江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陈江涛持有的51,770.38万股公司股份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法院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53%,属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然而公司迟至2020年5月12日才对外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旋极信息维权入口)

  宁波韵升股东炒自家股亏7549万

  ST东网因信披违规被处罚

  11月13日,宁波韵升控股股东韵升控股、实际控制人竺韵德以及控股股东相关当事人朱建康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宁波韵升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未依法向宁波韵升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宁波韵升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利用“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交易“宁波韵升”,构成了《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经计算,两账户合计亏损7548.87万元。(宁波韵升维权入口)

  11月20日,东方网络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 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东方网络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予以披露。(ST东网维权入口)

  ST中安(维权)索赔案招商证券将承担连带责任

  中兵红箭(维权)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胜诉

  11月9日晚间,ST中安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ST中安投资者索赔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已经下达,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中安科赔付2名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228033.38元,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所对被告中安科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669.60元,由2原告负担9460.82元,4被告负担4208.78元。(ST中安维权入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ST中安索赔案件,证监会之前并未对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达行政处罚。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这是全国第一例没有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11月11日,中兵红箭虚假证券陈述责任纠纷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参与当日开庭的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邓瑜律师表示,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长沙市中级人民判令中兵红箭就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85%承担赔偿责任,对消费者维权具有重大意义。(中兵红箭维权入口)

  11月24日,抚顺特钢一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参与当日开庭的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邓瑜律师表示,根据经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仍是乐观的。首先法院对于争议焦点的概括并没有包含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被告也未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予以重点答辩,可以认为让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应是会获得法院支持的,只不过对于担责的比例,双方仍然争议较大。(ST抚钢维权入口)

  11月25日,藏格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首批胜诉判决下达,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虽然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但是法院在判决时还是扣除了一定的系统性风险,案件索赔的赔付率并非是100%。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藏格控股索赔条件为:在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买入藏格控股,并于2019年6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藏格控股造成亏损的投资者。(*ST藏格维权入口)

  11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第一批股民诉香溢融通(维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因香溢融通同时存在诱多型(2015年业绩虚增)和诱空型(2016年业绩虚减)虚假陈述两种行为,扩大了股民的索赔范围,符合下列索赔条件且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联系律师提起索赔:(香溢融通维权入口)

  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且2019年1月12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或在2017年3月3日收盘后持有香溢融通股票,且在2017年3月4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有卖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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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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