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6--樹熊金融集團:(1) 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 擴大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3) 重選董事及(4)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08226--樹熊金融集團:(1) 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 擴大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3) 重選董事及(4)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021年05月04日 16:58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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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8226--樹熊金融集團:(1) 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 擴大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3) 重選董事及(4)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下對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如有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全部之樹熊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於開 曼群 島註 冊成 立之 有限 公司 )

(股 份代 號: 8226)

(1)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擴大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3)重選董事及

(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本 公司謹訂 於二零二 一 年六月三 日(星期四)上 午十時正 假座香港 灣仔告士 打道108號光 大中心13樓01–0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召開該大會之有關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4至第18頁。隨附股東週年大會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如 閣下不擬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務請盡快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並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惟無論如何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本通函將於刊發之日起在GEM網站「www.hkgem.com」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網頁登載至少7日及登載於本公司網址「www.koala8226.com.hk」。

股東週年大會的預防措施

有關在股東週年大會上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傳播而採取的措施,請參閱本通函第19頁,包括:

強制體溫檢測

要求每位與會人員佩戴外科口罩

不會派發商務禮品或茶點

任何人士如不遵守預防措施或根據香港政府規定須進行隔離,均會被拒絕進入大會場地。本公司強烈呼籲股東委任股東週年大會主席作為其代表,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就相關決議案投票,以代替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

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

G E M 之 特 色

GEM的定位,乃為中小型公 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聯交 所上市 的公司 帶有較高投資風險。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 資於該 等公司 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GEM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會較於聯交所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的 市場波動風 險,同時無法 保證在GEM買賣的證 券會有高流通量的市場。

目 錄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附錄一 - 說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錄二 - 退任董事之詳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股東週年大會的預防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釋 義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指 連同本通函寄發予股東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 司 謹訂於二 零 二一年六月 三日(星期四)上午

十時 正假座香 港灣仔告 士打道108號光 大中心13樓01-02室舉行以考慮及(如適合)批准 載於股 東週年大會通告之決議案之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

「公司細則」 指 本公司之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樹熊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GEM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GEM」 指 聯交所GEM;

「GEM上市規則」 指 GEM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最後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就 確 定

本通函所載若干資料而言之最後可行日期;

「建議發行授權」 指 建議 於 股 東 週年大會上授予 董 事 之一般及無條件

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不超過於通過有關授出建議發行授權之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20%之股份;

釋 義

「建議購回授權」 指 建議於 股 東 週年大會上授予 董 事 之一般及無條件

授權,以 購 回 不 超 過 於 通 過 有 關 授 出 建 議 購 回 授權之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10%之股份;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0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購股權計劃」 指 根據本 公 司 於二零一二年六 月 十 五日通過之一項

普通決議案而採納之購股權計劃;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 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之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及

「%」 指 百分比。

董 事 會 函 件

( 於開 曼群 島註 冊成 立之 有限 公司 )

(股 份代 號: 8226)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

關加晴女士

辛懿錦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

洪祖星先生

陸建廷先生

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香港灣仔

吳華良先生

告士打道108號光大中心13樓01–02室

敬啟者︰

(1)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擴大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3)重選董事及

(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 下提供 有關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 提呈之決議案之資料,內容有關批准(a)授予董事建 議發行授權;(b)授予董事 建議購回授權;(c)授予董事一項一般 授權,藉 加入本公 司根據建 議購回授 權購回之 已發行股 份總數,擴大發行 新股份之建議發行授權;及(d)重選退任董事。

董 事 會 函 件

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於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列為第4及5項決議案之決議案將 於股東週年 大會上提呈授予董事一項 一般授權以:(i)如股東週年大會通 告載列之第4項決議案所述,配發、發行及處理最多達於 通過有關授出建議 發行授權之決議案 當日本公司已發行 股本總面值20%之股份;及(ii)購回不超過於通過第5項決議案授 出建議購回授權 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10%之股份。

此等一般 授權將一直生效,直至(i)下 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ii)公司 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例或GEM上市規則規定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日;及(iii)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該項授權之日(以最早者為準)為止。

董事謹此說明,彼 等並無 即時發行或購回任 何股份 之計劃,惟因根據購 股權計劃授出之購股 權獲行使或根據可能經股 東批准之任何以股 代息計劃將可發行 之股份除外。

擴大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

待通過授 出建議發行授權及建議購回 授權之決議案後,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 上提呈 一項普 通決議案,透過 在董事根據該等一般授權可能 配發或 有條件 或無條件 同意將 予配發 之本公司股本總面值,加上相當於本公司根據 建議購 回授權 購回之本 公司股本 總面值,來擴大建 議發行授 權,惟該 擴大之數 額不得超 過本公司 於通過批准建議發行授權之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

本通函附錄一載有GEM上市規則規定有 關建議購回授權資料 之說明函件。此說明 函件向 股東提 供必要合理資料,以便彼等就是否投票贊成或 反對有 關建議 購回授權之決議案作出具充分依據之決定。

董 事 會 函 件

重選董事

就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第2項普通決議案有關重選董事之事項而言,辛懿錦女士及陸建廷先生將根據公司細則第108(A)條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席告退,惟彼等合資格並願意膺選連任。

此外,吳華良先生 將僅任 職至應屆股東週年大會止,彼屆時將根據公司 細則第112條合資格並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陸建廷先生(「陸先生」)及吳華良先生(「吳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已符合GEM上市規則第5.09條之獨立性標準。

參考董事會提名政策及董事會多元化政策,本公司之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已 評估陸 先生及 吳先生於本服務年度內 的表現 及貢獻。提名委 員會考 慮彼等 在各自領域均擁有豐富經驗,並分別擁有不同的技術、知識及經驗。提名委員會相信彼等具備必要的品格、誠信及經驗,能夠繼續有效履行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職責。

因此,基於提名委 員會的 提議,董事會相信重 選陸先生及吳先生符合本 公司及股東整體的最佳利益,並已提名彼等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膺選連任。

有關退任董事履歷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二內。

股東週年大會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08號光大中心13樓01–0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4至第18頁。

本通函隨附股東週年大 會上使 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如 閣下不擬親身出 席股東週 年大會,務請盡快 將隨附之 代表委任 表格按其 印列之指 示填妥,並交回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惟無論如何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 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董 事 會 函 件

責任聲明

本通函(各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對此負全責)乃遵照GEM上市規則的規定而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彼等所知及所信,確認本通函所載資 料在所有 重大方面 均準確完 整及沒 有誤導或 欺詐成份;及概無 遺漏其他 事宜,致使本通函中任何聲明或本通函帶誤導成份。

以投票方式表決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47(4)條,除主席以誠實信用原則作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 程序或 行政事 宜之決議案以舉手方式 表決外,股東於 股東大 會上之 任何投 票須以投 票表決之 形式作出。因此,所有於股 東週年大 會提呈之 決議案將 以投票表 決之形式投票,而本公司將按GEM上市規則第17.47(5)條所載之方式就投票結果作出公佈。

推薦意見

董事認為,授出建 議發行 授權及建議購回授權、擴大建議發行授權及重 選董事均 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 東整體之 最佳利 益。因此,董事建議 所有股東 投票贊成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所有決議案。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代表

樹熊金融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關加晴

謹啟

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本附錄載有GEM上市規則規 定須收納於說明文件內之詳情,讓股東就其應對將於有關建議購回授權之 股東週 年大會 上提呈之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 票,作出具充分依據之意見。

關於購回股份之GEM上市規則

GEM上市規則之有關章節批准於聯交所作主要上市之公司購回本身於GEM之股份,惟須符合若干限制,茲概述如下:

1. 股本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包括139,167,997股股份。

待授予建議購回授權之決議案獲通過後以及按照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將不再發行或購回 股份之基準,本公司 將獲准根據建議購 回授權於(i)本公司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ii)公司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例規定須舉行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日;或(iii)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決議案撤銷或修訂該項授權之日(以較早者為準)為止期間購回最多13,916,799股股份。

2. 購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尋求股東批准可讓本公司於聯交所購回其股份之一般授權,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最 佳利益。視乎當時之市況及 資金安排,該等購回 股份可能會提高 本公司之資產淨值及╱或其 每股股份盈利,同 時只會於董事相信該項購回將有利於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情況下方會進行購回。

考慮到本公司現時營運資金狀況,董事認 為,倘建議購回授權於建議購回期間隨時 獲悉數行使,可能會對本公司 之營運資金狀況 及╱或負債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與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之日期)之營 運資金狀況及╱ 或負債比率比較)。然 而,董事無意在會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需求及╱或負債水平造成重 大不利影響之情況下進行任何回購。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3. 購回之資金

本公司可動用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細則以及開曼群島之適用法例可合法 作該用途之資金購回股份。上 市公司不得以現 金以外之代價或聯交所交易規則規定以外之其他結算方式於GEM購回本身之股份。

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法例」),本公司僅可從公司溢利或為購回股份而發行之新股份所得款項或(如經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授權及符合法例之規定)資本中撥支購回 其股份之款項。贖回或購回所 應付款項較將購回股份面值多出之任何溢價,必須從本公司溢利或從本公司之股份溢價賬或(如經公司細則授權及符合法例之規定)資本中支付。

4. 股份價格

股份於最後可行日期前之過去十二個月每月於GEM所買賣之最高及最低成交價如下:

最高 最低

月份 成交價 成交價

港元 港元

二零二零年

四月 0.460 0.340五月 0.460 0.360六月 0.600 0.380七月 0.620 0.520八月 0.580 0.500九月 0.560 0.460十月 0.480 0.440十一月 0.460 0.400十二月 0.520 0.440

二零二一年

一月 0.520 0.440二月 0.540 0.400三月 0.550 0.365四月(直至最後可行日期) 0.420 0.310

附註: 上述股價已就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起生效的股份合併作出調整。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5. 收購守則之影響

倘本公司依據建議購回授權行使購回股份之權力,導致股東於本公司所佔之投票權權益比例增加,則就收購守則而言,上述權益增加將被視為一 項收購行動。因此,某位股東或一群一致行動之股東可能取得或鞏固對本公司之控制權,而有責任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提出強制要約。

倘若董事根據建議購回授權悉數行使購回股份之權力,則以下主要股東於購回股份前後於股份之權益總額將如下:

悉數行使建議購回授權後之權益概約百分比

於最後可行日期之權益概約百分比

股份及╱或相關股份數目

主要股東姓名

黃嘉文女士 26,533,363 19.07% 21.18%董事並不知悉因根據建議購回授權將進行之任何購回可能產生收購守則所述之 任何後果。於最後可行日 期,就董 事所知,倘若董 事根據建議購回 授權悉數行使購回股份之權力,並無股東可能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提出強制要約。

董事無意行使建議購回授權至將引致公眾股東所持股份數目低於最低百分比所規定之25%。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6. 本公司購回股份

緊接最後可行日 期前六 個月內,本公司並無購回任何股份(無論於GEM或其他交易所)。

7. 一般資料

董事經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所知,董事或彼等之任何聯繫人現時概無意於股東批准建議購回授權後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聯交所承諾,彼等將遵守GEM上市規則及開曼群島之適用法例之情況下方會根據建議購回授權行使本公司之權力以進行購回。

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並無知會本公司現時有意於授予購回授權後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亦無承諾其不會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附 錄 二 退 任 董 事 之 詳 情

根據公司細則,須於股東週年大 會上根據公司細則退任之董 事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合資格膺選連任之董事之詳情如下:

辛懿錦女士(「辛女士」)

辛女 士,34歲,於 二零一六 年四月獲委任為 執行董事。彼持有 靜宜大學 中國文學 學士學 位及萊 斯特大學管理理學碩士 學位。辛女士在 台灣擁 有多年 教育方 面和食品及餐飲業管理方面的經驗。

辛女士與 本公司訂立自二零一六年四 月二十日起生效 之聘書。辛女士於本公司並 無固定 任期,惟 其於本 公司之 董事任命須按照公司細 則在股 東週年 大會上 輪值告退 及膺選連 任。辛女 士享有董事袍金 每年360,000港元,此 乃參考職 責及責 任以及當前 市況釐定。辛女士 亦可享有 本公司每 個財政年 度之花紅,此乃董 事會按辛 女士及本 集團於 有關財 政年度之表現而酌情釐 定。辛女士並無 於股份 或本公 司之相 關股份中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權益。

除任 職 執行董事 外,辛女士 與任何董 事、高級管 理層、管 理層股東、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關連。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並不知悉任何須敦請股東垂注有關辛女士之其他事項,亦無其他資料須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h)至(v)條之任何規定予以披露。

附 錄 二 退 任 董 事 之 詳 情

陸建廷先生(「陸先生」)

陸先 生,36歲,於 二零一六 年六月獲委任為 獨立非執 行董事。彼持有香 港中文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紐約大學法學碩士(主修公司法)學位及香港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經濟及會計)學士學位。彼為香港高等法院認可之事務律師,並擁有提供法律意見及執業之經驗。彼曾於二零一六年九月至二零一九年九月擔任駿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35)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陸先生已 與本公司訂立自二零一六年 六月三十日起計 為期兩年之聘書,須按照公 司細則在股東週年 大會上 輪值告退及膺選連 任。陸先生享有董事袍金每 年120,000港 元,此乃 參考職責 及責任以 及當前市 況釐定。陸先生並 無於股份 或本公司 之相關股份中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權益。

除任職獨立非執行董事外,陸先生與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管理層股東、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關連。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並不知悉任何須敦請股東垂注有關陸先生之其他事項,亦無其他資料須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h)至(v)條之任何規定予以披露。

附 錄 二 退 任 董 事 之 詳 情

吳華良先生(「吳先生」)

吳先 生,41歲,於 二零二一 年二月獲委任為 獨立非執 行董事。彼持有香 港理工大 學會計 學文學 士學位。彼為英 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 資深會 員及香 港會計 師公會會員,擁有逾15年於香港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之會計及審核經驗。

吳先生已 與本公司訂立自二零二一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 計為期兩年之聘書,須按照 公 司 細 則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告 退 及 膺 選 連 任。吳 先 生 享 有 董 事 袍 金 每 年120,000港元,此乃參 考職責及責任以及當前 市況釐 定。吳先 生並無於股份或本公司之相關股份中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權益。

除任 職 獨立非執 行董事外,吳先生與 任何董事、高級管理 層、管理層 股東、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關連。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並不知悉任何須敦請股東垂注有關吳先生之其他事項,亦無其他資料須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50(2)(h)至(v)條之任何規定予以披露。

( 於開 曼群 島註 冊成 立之 有限 公司 )

(股 份代 號: 8226)

茲通告樹熊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08號光大中心13樓01-0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藉以考慮下列事項:

1. 省覽及考慮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以及核數師報告;

2. 重選退任董事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彼等之酬金;

3. 重聘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釐定彼等之酬金;

並以特別事項方式,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4. 「動議

(a) 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 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見下文定義)行使本公司之 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 及以其他方式處理額外股份或可轉換為股份之證券、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可認購任何股份之類似權利,及作出或授出須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b) 上 文(a)段所述之 批 准,將授 權 本公司之董 事 於有關期 間 內作出或授出可能須在有關期間屆滿後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c) 除 因(i)供股(見下文 定 義);或(ii)當時採納以 向本公司及 ╱ 或其任何附 屬公司之 負責人及 ╱或僱員 授出或發 行本公司 之股份或 購買本公司股份之權利之任何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項下之購股權獲行使;或(iii)按本公司不時有效之公司細則,配發本公司股份 以全部或部份代替 本公司股份之股息之任何 以股代 息計劃或類似安排;或(iv)按照本公 司任何認 股權證或 可兌換成 本公司股 份之任何 證券所述 之條款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而須發行之任何本公司股份外,本公司董事將依據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發及發行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依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總面值,不得超過 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20%,而上述批准須按此受限制;

(d) 就 本 決議案而 言,「有關期 間」指 由本決議案 通過當日起 至 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時;

(ii) 本公 司之組織章程細則 或開曼 群島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 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時;或

(iii) 本公 司股東於股東大會 通過普 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 議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權時;

「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當時持有該等股份之比例提呈發售本公司股份,或發售 或發行 認股權 證、購股權或賦予認購股份權利之其他證券(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配額或於考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權區之法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香港以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或釐定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權區之法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香港以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之存在或範圍可能涉及之開支或延遲後,作出認為必要或權宜之有關排除或其他安排)。」

5. 「動議

(a) 在下文(b)段之規限下,全面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關期間(見下文定義)內行使本公司 一切權力,並按照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開曼群島法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三條法律,經綜合及 修訂)之規則及規例及 在此方面之所有其他適 用 法律另行規 定,在香港 聯 合交易所 有 限公司之GEM或本公司股份 可能上市 並獲證券 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 員會及香 港聯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根 據 上文(a)段之 批 准可購回本 公司之股份 總 面值,不得 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而第(a)段之授權須受此限制;

(c) 就 本 決議案而 言,「有關期 間」指 由本決議案 通過當日起 至 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時;

(ii) 本公 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 群島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 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時;或

(iii) 本公 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 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 議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權時。」

6. 「動議待上述 第4及5項決議案 獲通過後,謹 此擴大根據上述第4項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之權力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之股份之一般授權,方式為於本公司董事根據有關一般授權可配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總面值,增加相等 於本公司 根據上述第5項決議案授出 之授權所購回之本公司股本總面值之金額,惟為有關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日期之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

承董事會命

樹熊金融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關加晴

香港,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

註冊辦事處: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108號

光大中心

13樓01–02室

於本通函日期,本公司之董事如下:

關加晴女士(執行董事)

辛懿錦女士(執行董事)

洪祖星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陸建廷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吳華良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附註:

1.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星期四)(包括首尾兩日)暫停本公司股東登記,期間將不會辦理任何股份過戶手續。為確定股東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權利,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可委派一 位或以上代表出席大會,並於表決時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鑒於COVID-19疫症情況,股東可考慮委任股東週年大會主席為其代表就決議案投票,而非親身出席股 東週年大會。

3. 倘屬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其中一位可就其所持股份親身或委派代表在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之股東;惟倘有超過一位聯名登記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僅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之股東方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舉行時間最少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 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 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方為有效。

5. 送交代表委任 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 上述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並 在此情況下,則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作廢。

6. 倘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超強颱風引起之「極端情況」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股東週年大會當 日 上 午 七 時 正 後 任 何 時 間 生 效,則 大 會 將 會 押 後 舉 行。本 公 司 將 於 本 公 司 網 站(www.koala8226.com.hk)及GEM網站(www.hkgem.com)登 載公告,以告 知股東重新安排大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預 防 措 施

鑒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近期 持續傳播,本 公司將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採取以 下預防措 施,以保 護股東週 年大會上 包括股東、其受委 代表及其 他人員在 內的所有與會人員(「與會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包括:

1. 所有與會人員必須接受強制體溫檢測;

2. 要求所有與會人員於股東週年大會全程佩戴外科口罩。任何不遵守此項規定的人士可能會被拒絕進入並被要求離開股東週年大會會場。建議座位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3. 當進入及離開股東週年大會會場時,股東週年大會的所有與會人員均須使用消毒劑消毒雙手至少一次;

4. 於股東週年大會期間或之後將不會供應飲料及茶點,以避免與會人員在參加會議期間有密切接觸;及

5. 其他適當安全措施。

股東 請注意,任何根據香港政 府規定 須進行隔 離、出現發燒或 呼吸道症狀、體溫超過攝氏37.5度或未有佩戴外科口罩之人士將不會獲准進入股東週年大會的場地,即有關人士將被禁止進入會場及參加股東週年大會。

本公司強烈呼籲股東委任股東週年大會主席作為其受 委代表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就 相關決議 案進行投 票,以代 替親身出 席股東週 年大會。如欲採取 上述方法 的股東須盡快行動,以確保受委代表指示可於舉行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最少四十八(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

倘股東對 股東週年大會有任何疑問,請 按以下方式聯絡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地址:

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

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

電話:(852)28493399

傳真:(852)2849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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