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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503--朗生醫藥:適用於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的代表委任表格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LANSEN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朗生醫藥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03)
適用於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的
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1)
地址為
為朗生醫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附註2) 股的登記持有人,茲委任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主席或(附註3)
地址為
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十樓統一會議中心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召開大會通告所載的普通決議案,並按下列指示於會上投票。倘未有作出指示,及涉及於大會及╱或其任何續會上正式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項,則本人╱吾等的代表可酌情自行投票決定:
普通決議案(附註4) 贊成(附註5) 反對(附註5)
1. 接納及考慮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2. (i) 重選陳力先生為常務非執行董事。
(ii) 重選劉雪姿女士為非執行董事。
(iii) 重選楊德斌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iv) 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的酬金。
3. 重新委任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4. (A) 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不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本20%的額外股份。
(B) 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購回不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本10%的股份。
(C) 藉加入不超過本公司購回股份數目而擴大授予董事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額外股份的一般授權。
日期:二零二一年 月 日 簽署(附註6):
附註:
1. 請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請填寫所有已登記的聯名股東全名。
2. 請填上以 閣下名義登記與受委代表有關的股份數目。倘未有填上股份數目,則本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與所有以 閣下名義登記的本公司股份有關。
3. 如擬委派主席以外人士為代表,請將「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主席」字樣刪去,並在空欄內填上擬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項更改,均須由簽署人簡簽示可。
4. 該等決議案的內容僅為概要,全文載於召開大會的通告內。
5. 重要提示:倘 閣下欲投票贊成決議案,請在「贊成」欄內填上「」號,倘 閣下欲投票反對決議案,則請在「反對」欄內填上「」號。倘未有填上任何「」號,則 閣下的受委代表可酌情自行投票表決或放棄投票。 閣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權就於大會及╱或其任何續會上正式提呈的任何決議案(召開大會的通告所述者除外)酌情自行投票表決或放棄投票。
6.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授權人親筆簽署,倘委任人為公司,則須蓋上印鑑或由公司負責人、授權人或獲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如本代表委任表格聲稱乃由一名公司負責人代其公司簽署,除看來另作別解外,則假設該公司負責人乃獲正式授權代其公司簽署本表格,而毋須提供進一步事實證明。
7. 凡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股東可就其所持部分本公司股份委任一名代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8. 本代表委任表格及(如董事會要求)簽署表格的任何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代表委任文件所述人士擬投票的大會或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Link MarketServices (Hong Kong) Pty Limited,香港皇后大道中28號中滙大厦16樓1601室;如於大會或續會舉行日期後進行投票表決,則須於指定投票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否則本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無效。
9. 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本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已撤銷論。
10. 如屬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委派代表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的持有人;如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則經由排名首位的人士親自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他聯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的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聯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11. 召開大會的通告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的通函。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本聲明中所指的「個人資料」與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個人資料」的涵義相同。 閣下是自願提供個人資料,以用於處理 閣下在本表格上所述的指示(「該等用途」)。如 閣下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本公司有可能無法處理 閣下的指示。本公司可就所述的該等用途,將個人資料披露或轉移給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股份登記處及╱或向為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腦及其他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商,以及其他獲法例授權而要求取得有關資料的人士或其他與上述所列出的該等用途有關以及需要接收有關資料之人士。個人資料將在適當期間保留作履行所述的該等用途(包括作核實及紀錄用途)。有關查閱及╱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可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而有關要求須以書面方式郵寄至Link Market Services (Hong Kong) Pty Limited(地址如上)的私隱條例事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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