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62--亞洲金融: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

00662--亞洲金融: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
2021年03月26日 16:54 同花顺

原标题:00662--亞洲金融: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

1. 職能

審核委員會(「審核會」)由亞洲金融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委任,負責:

(a) 就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合稱「集團」)之財務匯報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給予獨立評估、監察和審查;

(b) 就財務匯報、內部監控及董事會不時確定之其他事宜所承擔相關的職責及責任,提供與其他董事、管理層、外聘核師和內部審計師之間的協調;

(c) 確保外部審核和內部審核之涵蓋範圍適當;

(d) 就外聘核師的委任、續聘及罷免,向董事會提出建議,批准外聘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並處理任何有關外聘核師請辭或被辭退的問題。

2. 成員

(a) 董事會負責委任審核會主席及審核會成員,並按照薪酬委員會之建議釐定其酬金。審核會主席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b) 審核會須由不少於三位及不多於五位成員組成。成員必須為非執行董事,而當中之大多數須爲獨立非執行董事。

(c) 至少一位審核會成員須爲《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所規定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d) 本公司之現有外聘核師事務所之任何前任合夥人,不得在其停止擔任該事務所合夥人之日或其停止與該事務所有任何財務利益之時(以較晚者爲準)起之兩年內擔任審核會成員。

(e) 審核會成員之任期爲兩年,退任成員有資格獲再委任。

3. 權力

審核會獲董事會授權:

(a) 調查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項;

(b) 向任何僱員、董事、代人或顧問取任何所需的資,而所有上述人士須配合審核會之任何要求予以合作;

(c) 需知會管層而諮詢外聘核師及內部審計師的意或知會外聘核師及內部審計師而諮詢管層的意;

(d) 於需要時徵詢外聘法律顧問或其他獨立專業人士之意見,並可核准相關費用(費用由集團承擔);

(e) 獲得足夠資源以履行其職權;

(f) 適當時(在現行法律或監管要求的規限下)向管理層授予適當權力執行指示。

4. 職責

審核會之主要職責:

(a) 審視和監察外聘核數師之獨立性及客觀性,以及按照適用的準則進行之審計過程之有效性;(b) 審視和執行,並於需要時制定外聘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之政策。就此規定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之一部分的任何機構;

(c) 審視及批准由外聘核數師提出之費用,並向董事會提交建議,以便作最终批准;

(d) 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中期及年度報告及帳目之前,監察此等報表之完整性,以及審視財務報告內所採用之判斷及估計。尤其注意以下事項:

(i) 已採用會計政策及實務之適當性;

(ii) 會計政策及實務之任何變動;

(iii) 涉及重大判斷的事項及估算;

(iv) 因核而出現之重大調整;

(v) 披資是否充足;

(vi) 財務報表之資與之前披之資是否一致;

(vii) 是否出現重大核數調整;

(viii)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限定性條件聲明;

(ix) 現時會計準則之合規情況;以及

(x) 《上市規則》及其他法規定中有關財務匯報之合規情況。

(e) 考慮於報告及帳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尋常事項,並適當考慮由公司專責會計及財務匯報事務之職員、監察主任或核師提出之任何事宜;

(f) 討論由外聘核數師及內部審計師進行之中期及年度審計中所提出之問題、調查結果及保留意見。如有必要,此等討論可以在管理層不在場之情況下進行;

(g) 審視及監察內部審計師之獨立性及客觀性,以及按照適用的準則進行之審計過程之有效性;

(h) 審閱外部核數師或內部審計師的報告,並監察管理層回應外聘核數師或內部審計師審計調查結果;

(i) 審閱監管機構審查後提出之任何建議或意見,並監察管理層就與財務匯報相關之建議或意見所採取之跟進行動;

(j) 檢討外聘核師呈交予管層之《審核情況明函件》、外聘核師就會計記、財務帳目或監控制向管層提出之任何重大疑問,以及管層作出之回應;

(k) 確保董事會適時回應外聘核師呈交予管層之《審核情況明函件》中提出之事宜;

(l) 審視陳述書初稿,然後交董事會審批;

(m) 檢討集團現行的內部監控系統之有效性,並在本公司之《企業管治報告》內報告該等檢討意見;

(n) 確保管層已職責建有效之內部監控系統,包括檢討集團在會計、內部審核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之資源、僱員資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僱員所接受之培訓課程及有關部門預算是否足夠;

(o) 向董事會建議內部審計師的委任及辭退;

(p) 與公司內部審計師建立直接報告關係,並評估內部審核涵蓋範圍,並檢討已執行審核之調查結果、建議及管理層回應;

(q) 每年須審視並批准內部審核計劃,並根據情況審視及批准內部審核計劃之任何重大改變、審核進度以及外聘顧問之專業費用及工作範圍,確保內部審計職能(無論是內部還是外判)資源充足並在集團內部享有適當之地位和權力,並審視和監察其有效性;

(r) 與外聘核師檢討可能影響集團之任何近期或預期發展的會計原則或匯報實務守則;(s) 向董事會匯報其認為重要或有助管理層履行其職責之事項,包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給予充足和合資格財務匯報及其他會計實務人力資源;

(t) 建立舉報政策和制度,僱員藉此可以機密方式就集團相關事項中出現之潛在違規事件提出關注;

(u) 審視集團僱員提交有關問題帳目、財務匯報中之潛在違規情況、可疑交易、詐騙或其他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之機密和/或名文件;

(v) 向董事會建議有關審核會的職責及職權範圍之適當改變。

5. 會議

(a) 審核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審核會成員亦可在其認爲必要之時提請召開會議。

(b) 會議法定人數爲至少兩位獨立非執行董事。

(c) 以下人士可應審核會之邀請出席會議:

(i) 內部審計部代表;

(ii) 財務部代表;

(iii) 管理層成員;

(iv) 董事會其他成員;以及

(v) 其他人士(如有需要)。

(d) 每最少兩次會見外聘核師,並每最少一次在管層避席情況下與外聘核師會面商討。

(e) 每最少兩次會見內部審計師,並每最少一次在管層避席情況下與內部審計師會面商討。

(f) 本公司秘書將擔任會議秘書。

(g) 審核會會議記須向審核會全體成員發送,並應請求向董事會其他成員發送。

(h) 審核會在每次會議結束後,須向董事會發送有關已決議事項、意見或建議(如有)之摘要報告。

6. 股東週年大會

審核會主席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預備回應股東就審核會事務提出之問題。

7. 檢討

董事會須最少每年審視此職權範圍是否足夠,並在需要時作出適當的修訂。如審核會成員另有要求,可以安排額外之審視和修訂,以解決緊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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