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36--恒騰網絡:(一)一次性關連交易 - 房屋租賃合同;及(二)持續關連交易 - 物業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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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22:55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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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136--恒騰網絡:(一)一次性關連交易 - 房屋租賃合同;及(二)持續關連交易 - 物業服務協議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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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TEN NETWORKS GROUP LIMITED恒 騰 網 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百慕達 註冊 成立之 有限 公司 )

(股 份代 號:136)

( 一 )一 次性 關 連 交 易 — 房 屋 租 賃合 同 ; 及

( 二 )持 續 關連 交 易 — 物業 服 務 協 議

( 一 )一 次 性 關 連交 易

房 屋 租賃 合 同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深 圳 恒 騰( 作 為 承 租 人 )與 廣 州佳 穗( 作 為 出租 人 )訂 立 房 屋 租 賃 合同 以 租賃 房 屋作 辦 公用 途 。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項 下 的 租 賃 付 款 屬 資 本 性 質 , 故 租 賃 物 業 將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確 認 為 本 集 團 的 使 用 權 資 產 , 所 確 認 的 金 額 為 人 民 幣14,693,000 元 。 房 屋租 賃 合 同 項 下 的 租 金 乃 由 深 圳 恒 騰與 廣 州 佳 穗 經 考慮 租 賃 物 業 附近 可 比 物 業 的 當 前 市 場 租 金 後 公 平 磋 商 釐 定 。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項 下 的 租 金 預 期 將 由 本集 團 於一 般 及日 常 業務 過 程中 以 內 部 資 源 結 付 。

上 市 規則 的 涵義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 本 集 團 須 將 租 賃 物 業 確 認 為 使 用 權 資 產 , 因 此 , 根據 上 市規 則 ,房 屋 租賃 合 同及 其 項 下 擬 訂 立 的 交 易將 被 視作 本 集團 的 資產 收 購。

廣 州 佳 穗 為 中 國 恒 大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故 廣 州 佳 穗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屬 本 公 司 的 關連 人 士 。因 此 , 根據 上 市 規則 第 14A 章 ,房 屋 租 賃合 同 項 下擬 進 行 的交 易 構 成本 公 司一 項 一次 性 的關 連 交易 。

由 於 與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項 下 使 用 權 資 產 的 價 值有 關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 % 但 低於 5 % ,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申 報 及 公 布 規定 , 但獲 豁 免遵 守 有關 通 函( 包 括 獨 立 財 務意 見 )及 獨 立股 東 批准 的 規定 。

( 二 )持 續 關 連 交易

物 業 服務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深 圳 恒 騰 與 金 碧 物 業 訂 立 物 業服 務 協 議 , 據 此 , 金 碧 物 業 同 意 按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之 條 款 向 深 圳 恒 騰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為 期 兩 年 七 個 月( 即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金 碧 物 業 提供 之 管 理 服 務( 其 中 包 括 )對 房 屋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設 施 設 備 、 綠 化 、 環 境 衛 生 、 公 共秩 序 、交 通 等項 目 進行 維 護、 修 繕 、 服 務 與 管 理 。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之 物 業 管 理服 務 費 用 乃 經 參 考 (1) 由 金 碧 物業 對 房 屋 共 用 部 位 、 共用 設 施 設 備 、 綠 化 、 環 境 衛 生 、 公 共 秩 序 、 交 通 等 項 目 進 行 維 護 、 修 繕 、 服 務 與 管理 等 勞 工 成本 ; (2)材 料 成 本; (3) 管理 及 行 政 費用 預 測 ; (4) 服 務 之 整 體 素 質及 市 場 公允 價 格 , 並 根 據 本 公 司 現 行 採 購 服 務 的 詢 價 和 定 價 流 程 來 確 定 。 具 體 而 言 , 本 公 司將 按 照 本 集 團 各 項 目 的 特 定 需 求 和 所 需 的 各 項 服 務 , 參 照 其 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的同 類 報 價 以 及 適 度 考 慮 市 場 上 同 類 服 務 的 價 格 波 幅 , 在 保 障 本 公 司 合 理 利 益 且 確 保物 業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條 款 不 遜 於 任 何 獨 立 第 三 方 向 本 集 團 所 提 供 的 條 款 的 基 礎 上 與 金碧 物 業協 商 確定 費 用。

建 議 年度 上 限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交 易 截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 二 零 二 二 年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止 三 個財 政 年度 之 建議 年 度上 限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3,000,000 元 。

上 市 規則 的 涵義

於 本 公 告日 期 , 中國 恒 大 為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 故 根據 上 市 規則 第 14A 章 , 中國 恒 大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 金 碧 物 業 為 恒 大 物 業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而 中 國 恒 大 為 恒大 物 業 的 控 股 股 東 , 故 金 碧 物 業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屬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 上市 規 則第 14A 章 ,物 業 服務 協 議項 下 擬進 行 的交 易 構成 本 公 司 之 持續 關 連 交 易 。

鑒 於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就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計 算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高 於0.1% 但 低 於 5 % , 故 跟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擬進 行 之 交 易 須 遵 守申 報 及 公 告 的 規 定 , 但 獲 豁 免 遵 守 有 關 通 函( 包括 獨 立 財 務 意 見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規 定 。

( 一 )一 次 性 關連 交 易 —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 , 本 公 司 全 資 附屬 公 司 深 圳 恒 騰( 作 為 承租 人 )與 廣 州 佳穗( 作為 出 租人 )訂立 房 屋租 賃 合同 以 租賃 房 屋作 辦 公用 途 。

房 屋 租賃 合 同的 主 要條 款 如下 :

房 屋 租賃 合 同

日 期 : 二零 二 零年 十 二月 三 十 一 日 。

租 賃 物業 : 位 於 廣 東 省 廣州 市 天 河區 黃 埔 大道 西 路 廣 州 恒 大 中 心樓 盤 2501 單

元房 地 產, 建 築面 積 為2,801.47平 方 米。

合 同 期限 : 二零 二 一年 一 月一 日 至二 零 二三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用 途 : 辦公 用 途, 主 要經 營 辦公 室 。

租 金 及應 付

: 租賃 項 下應 付 的月 租 金( 含 稅 )為 人 民幣 547,842 元 。

代 價 的總 值

租 金 、 物 業 管 理 費 及 水 電 費 、取 暖 費 、空 調 使 用費 等 自 房屋 交 付深圳 恒 騰之 日 開始 計 算。

物業 管 理 費為 人 民 幣29元 ╱ 月 ╱平 方 米( 按 建 築面 積 計 算 ), 由 深圳恒 騰 向廣 州 佳穗 支 付。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房 屋租 賃 合 同項 下 的 租賃 付 款 屬資 本 性質 , 故 租 賃 物 業 將 於二 零 二 一年 一 月 一日 確 認 為本 集 團 的使 用 權資 產 , 所 確 認 的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4,693,000 元 。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項 下的 租 金 乃 由 深 圳 恒 騰 與 廣 州 佳穗 經 考 慮租 賃 物 業附 近 可 比物 業 的當 前 市 場 租 金 後 公 平磋 商 釐 定。 房 屋 租賃 合 同 項下 的 租 金預 期 將由本 集 團於 一 般及 日 常業 務 過程 中 以 內 部 資 源 結 付 。

交 付 : 租 賃 物 業 應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一 日 前 由廣 州 佳 穗交 付 予 深圳 恒 騰

使用 。

付 款 條款 :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簽 訂 當日 , 深 圳恒 騰 應 向廣 州 佳 穗支 付 二 零二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首 期 租 金 共 人 民 幣1,643,526 元 。 其 他 租 金 均 按 三 個月 為 一 個 交租 期 交 納 , 深 圳 恒 騰應在 每 個交 租 期末 月 28 日前 支 付 下 一 個 交 租 期 的 租 金 。

終 止 :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因 任 何 原 因 終 止時 , 深 圳恒 騰 須 在房 屋 租 賃合 同 終

止 之 日 結 清 一 切 應 交 費 用 和 款 項 , 並 在 終 止 之 日 起 2 日 內( 下 稱「交 還 期」)騰 空 房屋 。

因 租 賃 期 限 屆 滿 、 廣 州 佳 穗 違 約 或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合 同 提 前 終止 , 廣 州 佳 穗 在 交 還期 限 內 不收 取 佔 用費 ; 因 深圳 恒 騰 違約 導 致合 同 提 前 終止 , 在 交還 期 內 ,深 圳 恒 騰應 按 合 同終 止 時 的日 租 金標準 與 實際 佔 用天 數 的乘 積 向廣 州 佳 穗 支 付佔 用 費 。

續 租 : 深 圳 恒 騰 須 在 初 始 租 賃 期 限 屆滿 三 個 月前 以 書 面方 式 通 知廣 州 佳

穗 續 租 。 如 果 廣 州 佳穗 在 前 述期 限 前 未收 到 深 圳恒 騰 書 面續 租 通知 , 則 視 為深 圳 恒 騰放 棄 續 租和 優 先 承租 權 , 房屋 租 賃 合同 自 初始租 賃 期 限屆 滿 之 日終 止 。 如廣 州 佳 穗在 前 述 期限 前 接 到續 約 通知 的 , 則 雙 方 應 就 續約 條 件 進行 協 商 ,如 果 雙 方未 能 就 續約 條 件達 成 一 致 ,則 房 屋 租賃 合 同 自初 始 租 賃期 限 屆 滿之 日 終 止; 如 果雙 方 就 續 約條 件 達 成一 致 , 續約 後 的 租賃 期 限 應從 初 始 租賃 期 限屆滿 的 次日 開 始計 算 。

訂 立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的 理由 及 裨 益

因 應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規 模 發 展 需 要 , 本 公 司 不 時 需 要 物 色 合 適 的 辦 公 環 境 。 租 賃 物 業 位 於 廣州 市 天 河 區 黃 埔 大 道 西 路 廣 州 恒 大 中 心 , 位 置 處 於 市 內 繁 華 而 且 交 通 便 利 的 地 區 。 訂 立 房屋 租 賃 合 同能 確 保 本 集團 在 合 適 的優 質 地 段 以 品牌「 恒 騰 網絡 」經 營 辦公 室 。 經 考 慮 上 述 因素 、 房 屋 租賃 合 同 項 下租 賃 付 款 的 釐 定 基 準 , 董事( 包 括 獨立 非 執 行 董事 )相 信 , 租 賃 交 易符 合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並 在 本 公 司 的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範 圍 內 , 而 租 賃 交 易 之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 並符 合 本公 司 及其 股 東整 體 之利 益 。

黃 賢 貴 先生( 執 行董 事 )及 周 承 炎 先 生( 獨 立 非執 行 董 事 )分 別 同 時 為 本 公 司控 股 股 東中 國 恒大 之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而 中 國 恒 大 可 能 被 視 為 於 租 賃 交 易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 因 此彼 等 已就 租 賃交 易 在有 關 董事 會 決議 案 上放 棄 投票 。

有 關 本 公 司 、 深 圳 恒 騰及 廣 州 佳 穗的 資 料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互 聯 網 社 區 服 務 及 相 關 業 務 、 製 造 及 銷 售 照 相 及電 子 產品 配 件以 及 投資 及 買賣 證 券。

深 圳 恒騰

深 圳 市 恒 騰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亦 為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主要 從 事電 腦 軟硬 件 的技 術 開發 、 技術 諮 詢及 技 術轉 讓 與技 術 服務 。

廣 州 佳穗

廣 州 市 佳 穗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亦 為 中 國 恒 大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司 。 廣州 佳 穗主 要 從事 房 地產 開 發業 務 。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根 據 香 港 財 務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 本 集 團 須 將 租 賃 物業 確 認 為 使 用 權 資 產 , 因 此 ,根 據 上 市規 則 ,房 屋 租賃 合 同及 其 項下 擬 訂立 的 交易 將 被視 作 本集 團 的資 產 收 購 。

廣 州 佳 穗 為 中 國 恒 大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故 廣 州 佳 穗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屬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士 。 因 此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一 項 一 次性 的 關連 交 易。

由 於 與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項 下 使 用 權 資 產 的 價 值 有 關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 .1 % 但 低 於5 % ,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項下 擬 進 行 的 交易 須 遵 守 上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申 報及 公 布 規 定 , 但 獲 豁免 遵 守有 關 通函( 包括 獨 立財 務 意見 )及獨 立 股東 批 准的 規 定 。

( 二 )持 續 關 連交 易 —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深 圳 恒 騰 與 金 碧 物 業 訂 立 物 業 服務 協 議 , 據 此 , 金 碧 物 業 同 意 按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之條 款 向 深 圳 恒 騰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 為 期兩 年 七個 月( 即 二 零二 一 年一 月 一日 至 二零 二 三年 七 月三 十 一日 )。

物 業 服務 協 議

物 業 服務 協 議的 主 要條 款 載列 如 下:

日 期 : 二零 二 零年 十 二月 三 十 一 日

訂 約 方 : (a) 金碧 物 業( 作 為服 務 提供 方 ); 及

(b) 深圳 恒 騰( 作 為服 務 接受 方 )

金 碧 物 業 為 恒 大 物 業 的 間 接 全資 附 屬 公司 , 其 控股 股 東 為本 公 司之 控 股 股 東 中 國 恒 大, 故 金 碧物 業 根 據上 市 規 則屬 本 公 司的 關 連人士 。

協 議 期限 : 二零 二 一年 一 月一 日 至二 零 二三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商 業 物業 : 位 於 廣 東 省 廣州 市 天 河區 黃 埔 大道 西 路 廣 州 恒 大 中 心樓 盤 2501 單

元房 地 產, 建 築面 積 為2,801.47平 方 米。

用 途 : 辦公 用 途, 主 要經 營 辦公 室 。

主 要 條款 : 根 據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 金 碧 物 業同 意 按 物業 服 務 協議 之 條 款就 房 屋

向深 圳 恒騰 提 供物 業 管理 服 務。

服 務 範圍 : 金碧 物 業 提 供 之 管理 服 務( 其 中包 括 )對 房 屋 共 用 部 位、 共 用設 施

設 備 、 綠 化 、 環 境 衛 生 、 公 共 秩 序 、 交 通 等 項 目 進 行 維 護 、 修繕、 服 務與 管 理。

物 業 管理

: 根 據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 深 圳 恒 騰 應 付 之 物業 管 理 服務 費 用 總額 為 人民 幣2,518,521 元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深 圳 恒 騰向 金 碧 物 業 應 付 之 物業 管 理 服 務 費 用 總 額( 連 同 相 應 的 水 電 費 、 垃 圾 清 理 費 及 維 修 費等相 應 雜項 開 支 )將 不超 過 人 民 幣 3,000,000 元 。

服 務 費用

定 價 基準 :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之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費 用 乃 經 參 考 (1) 由 金 碧 物 業

對 房 屋 共 用 部 位 、 共用 設 施 設備 、 綠 化、 環 境 衛生 、 公 共秩 序 、交 通 等 項 目 進 行 維 護 、 修 繕 、 服 務 與 管 理 等 勞 工 成 本 ; (2) 材 料成 本 ; (3) 管 理 及 行 政 費 用 預 測 ; (4) 服 務 之 整 體 素 質 及 市 場 公 允價 格 , 並 根 據 本 公 司 現 行 採 購服 務 的 詢價 和 定 價流 程 來 確定 。 具體 而 言 , 本 公 司 將 按照 本 集 團各 項 目 的特 定 需 求和 所 需 的各 項 服務 , 參 照 其他 物 業 管理 公 司 提供 的 同 類報 價 以 及適 度 考 慮市 場 上同類 服 務 的價 格 波 幅 , 在 保 障本 公 司 合理 利 益 且確 保 物 業服 務 協議 項 下 條 款 不 遜 於 任何 獨 立 第三 方 向 本集 團 所 提供 的 條 款的 基 礎上與 金 碧物 業 協商 確 定費 用 。

建 議 年度 上 限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交 易 截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 二 零 二 二 年 及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財 政 年度 之 建議 年 度上 限 分別 為 人民 幣 3,000,000 元 。

建 議 年度 上 限的 釐 定基 準

上 文 所載 建 議年 度 上限 乃 基於 如 下因 素 釐定 :

(1) 本 公 告「 定 價基 準」一 節 所載 物 業服 務 協議 項 下物 業 管理 服 務費 的 定價 基 準 ;

(2) 同 等 檔次 物 業管 理 服務 的 市場 公 允價 格 ;及

(3) 恒 大 物業 於 物業 管 理服 務 的資 格 及經 驗 、其 服 務範 圍 及定 價 程序 。

訂 立 物業 服 務協 議 的理 由 及裨 益

深 圳 恒 騰 選 擇 與 金 碧 物 業 訂 立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之 原 因 為 金 碧 物 業 具 備 物 業 管 理 所 需 專 業 知識 , 並 為 中 國 首 屈 一 指 之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 本 公 司 對 金 碧 物 業 提 供 長 期 穩 定 的 優 質 服 務 有 信心 , 且 金 碧 物 業 市 場 價 格 亦 屬 公 允 , 同 等 條 件 下 便 於 本 公 司 營 造 良 好 的 辦 公 氛 圍 , 為 本 集團 業 務 發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支 持 。 經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 物 業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費 用 的 釐

定 基 準 , 董事( 包 括 獨立 非 執 行 董事 )相 信 , 該等 物 業 管 理交 易 符 合 正常 商 業 條 款 並 在 本 公司 的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範 圍 內 訂 立 , 而 該 等 物 業 管 理 交 易 之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其 股 東整 體 之利 益 。

黃 賢 貴 先生( 執 行董 事 )及 周 承 炎 先 生( 獨 立 非執 行 董 事 )分 別 同 時 為 本 公 司控 股 股 東中 國 恒大( 同 時 為金 碧 物 業 之控 股 股 東 )之 執 行 董 事 及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 , 而 中國 恒 大 可 能 被 視 為 於該 等 物 業 管 理 交 易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 因 此 彼 等 已 就 該 等 物 業 管 理 交 易 在 有 關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上放 棄 投票 。

有 關 金 碧 物 業 的 資 料

金 碧 物業

金 碧 物 業 有 限公 司( 前 稱 廣 州市 金 碧 物 業 有限 公 司 及 廣 州 市金 碧 物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在 中 國註 冊 成立 的 公司 , 並為 恒 大物 業 間接 全 資持 有 的附 屬 公司 。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中 國 恒 大 為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中 國 恒 大 為 本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 金 碧 物 業 為 恒 大 物 業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而 中 國 恒 大 為 恒 大 物 業 的 控股 股 東 , 故 金 碧 物 業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屬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物 業 服務 協 議項 下 擬進 行 的交 易 構成 本 公司 之 持續 關 連交 易 。

鑒 於 根 據 上市 規 則 就 物業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交 易 計 算 的最 高 適 用 百分 比 率 高 於0.1 % 但低 於 5 % , 故 跟 據 上 市規 則 第 14A 章 , 物 業 服務 協 議 項 下擬 進 行 之 交 易須 遵 守 申 報 及 公 告 的規 定 ,但 獲 豁免 遵 守有 關 通函( 包括 獨 立財 務 意見 )及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

釋 義

於 本 公告 內 ,除 非 文義 另 有所 指 ,下 列 詞匯 具 有以 下 涵義 :

「 董 事會 」 指 本公 司 董事 會

「 中 國恒 大 」 指 中 國恒 大 集 團 ,一 家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的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3333 )

「 本 公司 」 指 恒騰 網 絡集 團 有限 公 司

「 關 連人 士 」、「 關 連交 易 」、「 持 續關 連 交易 」及

指 各自 具 有上 市 規則 賦 予該 詞 語涵 義

「 控 股股 東 」

「 董 事」 指 本公 司 董事

「 恒 大物 業 」 指 恒 大物 業 集 團 有限 公 司 , 一 家在 開 曼 群 島註 冊 成 立 的 獲 豁 免 有

限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所 主 板 上市( 股 份 代號 : 6666 )及其 控 股股東 為 中國 恒 大

「 本 集團 」 指 本公 司 及其 附 屬公 司

「 廣 州佳 穗 」 指 廣 州 市 佳 穗 置 業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在 中 國 註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為 中國 恒 大的 附 屬公 司

「 港 元」 指 港元 , 香港 之 法定 貨 幣

「 香 港財 務 報告

指 香港 會 計師 公 會不 時 頒布 的 香港 財 務報 告 準則

準 則」

「 香 港」 指 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香 港 特別 行 政區

「 金 碧物 業 」 指 金 碧 物 業 有 限 公 司( 前 稱 為 廣 州 市 金 碧 物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廣 州 市金 碧 物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公 司 , 亦 為 恒 大 物業的 間 接全 資 附屬 公 司

「 租 賃交 易 」 指 房屋 租 賃合 同 項下 擬 進行 之 一次 性 關 連 交 易

「 租 賃物 業 」、「 房 屋」

指 位 於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天 河 區 黃 埔 大 道 西 路 廣 州 恒 大 中 心 樓 盤 2501單元 房 地產

「 上 市規 則 」 指 香港 聯 合交 易 所有 限 公司 證 券上 市 規則

「 百 分比 率 」 指 與上 市 規則 中 該詞 的 涵義 相 同

「 中 國」 指 中 華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本 公 告 而言 , 不 包 括香 港 、 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政 區 及台 灣

「 房 屋租 賃 合同 」 指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深 圳 恒騰 與 廣 州 佳 穗 訂 立 之

房屋 租 賃合 同 ,自 二 零二 一 年一 月 一日 起 生效

「 該 等物 業 管理

指 物業 服 務協 議 項下 擬 進行 之 持續 關 連交 易

交 易」

「 物 業服 務 協議 」 指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深 圳 恒騰 與 金 碧 物 業 訂 立 之

物業 服 務協 議 ,自 二 零二 一 年一 月 一日 起 生效

「 交 還期 」 指 與本 公 告「 房 屋租 賃 合同 」一節 該 詞 的 涵 義 相 同

「 人 民幣 」 指 人民 幣 ,中 國 之法 定 貨幣

「 股 份」 指 本公 司 之普 通 股

「 股 東」 指 股份 持 有人

「 深 圳恒 騰 」 指 深 圳 市 恒 騰 網 絡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中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並

為本 公 司之 全 資附 屬 公司

「 聯 交所 」 指 香港 聯 合交 易 所有 限 公司

「 平 方米 」 指 平方 米

承 董事 會 命

恒 騰網 絡 集團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長

徐文

香 港 ,二 零 二零 年 十二 月 三十 一 日

於 本公 告日 期, 本公 司之 執行 董事 為徐 文先 生、 黃賢 貴先 生及 萬超 先生 ;而 本公 司 之 獨立 非 執行 董事 為周 承炎 先生 、聶志 新先 生、陳 海權 先生及 施卓 敏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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