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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1013--偉俊集團控股:持續關連交易 来源:交易所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偉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WaiChunGroupHoldingsLimited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13)
持持持持持持
新租賃協議
董事會宣佈,WCH( 作為業主)與偉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承 租方)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就租賃該物業及該車位訂立新租賃協議。新租賃協議為期兩 (2) 年,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包括首尾兩天),每月租金分別為 325,000 港元及 4,800 港元(相當於每年 3,957,600 港元),不包 括管理費、差餉、地租、水電費及一切其他雜費。
上市規則之規定
WCH由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林先生及林先生之配偶陳女士各擁有50%。因此,根據上市規則,WCH被界定為林先生之聯繫人及本公司之關連人士,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新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 按 承租方根據 該等協議 的應付租金 及償付之最 高總額而按年計算的 每項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25%,且每年代價少於10,000,000港元,因此,新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可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公告, 內容有關(其中包括)(i) 陳女士(作為業主 )與本公司(作為承租方)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租賃該中國物業訂立中國租賃協議,為期三(3)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二 零二 二年 三月三十一 日止 (包括首 尾 兩天),每月租金為 350,000 港元;及(ii)WCH( 作為業主) 與WCS( 作為承租方)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就租賃該物業及該 車位訂立原租賃協議,為期一(1)年,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 尾兩天 ),每月租金為 370,000 港元。為了更新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之原租賃協議,WCH及承租方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就租賃該物業訂立新租賃協議,為期兩(2)年,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兩天),每月租金為325,000港元。
新租賃協議
日期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訂約方 : (1) WCH ( 由 執 行 董 事兼控 股 股 東 林 先 生 及林先生 之 配 偶 陳 女 士各擁有50%),作為業主;及
(2)偉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作為承租方
年期 :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包括首尾天)
該物業 : 香港 金 鐘夏 慤 道 1 8 號 海 富 中心 2 座 13 樓 的 右邊 部 分, 總 樓 面 面積 5,313.5平方呎
租金 : 每月租金為325,000港元,不包括管理費、差餉、地租、水電費及一切其
他雜費
該車位 : 香港舊山頂道23號帝景園LG2層32號車位
租金 : 每月租金為4,800港元,不包括管理費、差餉、地租、水電費及一切其他雜費
根據該等協議項下應付的每月租金,該中國物業及該物業於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三個年度的年度租金上限(即該等協議項下應付業主款項之最高總額)載列如下: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港元)
(港元)
(港元)
中國租賃協議項下的年度上限 4,200,000 4,200,000 -原租賃協議項下的年度上限 2,623,600 - -新租賃協議項下的年度上限 1,649,000 3,957,6002,308,600總年度上限 8,472,600 8,157,600 2,308,600
簽訂新租賃協議之原因
本集團之業務主要為:(i) 銷售以及提供電腦及通訊系統綜合服務之收入; ( ii) 提供設計、顧問及製造資訊系統軟件以及管理培訓服務;(iii) 移動電話、電子零件及化學製品貿易。根據新租賃協議租賃之該物業,由本集團用作寫字樓。
新租賃協議 按一般 商業條款訂立。新租賃協議之條款乃由訂約雙方在公平原則基礎上經參考該物業的公平 市場租金及由獨立 物業估值師發出之 估值報告 磋商而定 。董事會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認為新租賃協議 之簽訂乃按一般商 業條款進 行,並屬 本集團的 日常業務,且其條款乃 屬公平合理及符合 股東之整體利益。 董事會( 包括獨立 非執行董 事)亦認為年度上限金額乃屬公平及合理。
由 於 WCH由 執 行 董 事 兼 控 股 股 東 林 先 生 及 林 先 生 之 配 偶 陳 女 士 各 擁 有 50%。因此,根據 上 市 規 則 , WCH 被 界 定 為 林先生之聯繫人及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 鑑 於 林 先 生 於 新 租賃 協議中有重大利益,彼已就審批通過新租賃協議提呈之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 票。
上市規則之規定
由 於 WC H由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林先生及林先生之配偶 陳 女 士 各 擁 有 50 %。因此, 根據 上市規則, WC H被界定 為林先生之 聯繫人及本 公司之關連 人士,而 根據上市規 則第14 A章,新租賃協議 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按 承租方根據該 等協議的應付租金及 償付之最高總額而按 年計算的每項適用百 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 25% ,且每年代價少於 10,000,000港元,因此,新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可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一般事項
WCH為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投資控股公司,由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林先生及林先生之配偶陳女士各擁有50%。
承租方為一家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以下涵義:
「該等協議」 指 中國租賃協議、原租賃協議及新租賃協議
指
「聯繫人」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該車位」 指 香港舊山頂道23號帝景園LG2層32號車位
指 Wai ChunGroupHoldings Limited(偉俊集團 控股有限公 司*),為一 家 於 百 慕 達 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在 聯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林先生」 指 林清渠先生, 為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 彼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約 74.46%的股本 權益中擁 有或被視為擁有權益)
「陳女士」 指 陳愛武女士,為林先生之配偶及該中國物業之業主
「中國租賃協議」 指 由陳女士( 作為業主) 與本公司( 作為承租方) 就租賃該中國
物業而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之租賃協議,為期三( 3)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包括 首 尾兩天 ),其主 要條 款載於本公司日 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內
「新租賃協議」
指 由 WCH(作為業主)與承租方就租賃該物業而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 二月三十日之租賃協議,為期兩(2)年,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兩天),其主要條 款載於本公告內
「原租賃協議」
指 由WCH(作為業主)與WCS(作為承租方)就租賃該物業而訂 立 之 日 期為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十八日之租賃協議,為期一(1)年,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兩天),其主要條款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公告內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該中國物業」 指 中國深圳南山區塘朗村聚寧山莊A6棟1L及1K室
指 香港金鐘夏慤道18號海富中心2座13樓的右邊部分
「該物業」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1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租方」 指 Wai Chun Group Holdings Limited(偉 俊 集 團 控 股 有 限公 司 ),為一家於 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WCH」
指 偉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林先生及陳女士各擁有50%
指 Wai Chun Strategic Investment Limited(俊策略投資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WCS」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港元」
指
指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偉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行政總裁林清渠
香港,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一名執行董事,為林清渠先生(主席兼行政總裁)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陳維端先生、王衞博士及陳黛蓉小姐。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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