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31--三一國際:須予披露交易認購結構性存款及金融產品

00631--三一國際:須予披露交易認購結構性存款及金融產品
2020年10月22日 21:31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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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631--三一國際:須予披露交易認購結構性存款及金融產品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SANYHEAVYEQUIPMENTINTERNATIONALHOLDINGSCOMPANYLIMITED三 一 重 裝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31)

須予披露交易認購結構性存款及金融產品

認購結構性存款及金融產品

三一重型裝備(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與華夏銀行於2020年7月13日訂立認購協議,據此,三一重型裝備認購華夏銀行之本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00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於2020年10月22日,三一重型裝備與華夏銀行訂立另一份認購協議,據此,三一重型裝備同意認購華夏銀行之本金額為人民幣500,000,000元的一份金融產品。

於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9月22日,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湖南港口設備與華夏銀行訂立兩份認購協議,據此,湖南港口設備認購華夏銀行之本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00,000,000元及人民幣150,000,000元的兩份金融產品。

於本公告日期,湖南港口設備於2020年7月31日認購的一份金融產品已到期。因此,本公司已收取本金連同利息。該等認購協議項下日期為2020年7月13日的結構性存款產品以及日期為2020年9月22日及2020年10月22日的兩份金融產品尚未到期。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本集團及華夏銀行乃於2020年7月13日初始認購協議簽訂日期後12個月內訂立該等認購協議,以及該等認購協議項下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及兩份金融產品於最後一份認購協議訂立日期2020年10月22日尚未到期,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及第14.23條,該等認購協議項下之交易須合併計算。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按合計基準計算之有關該等認購協議之多於一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惟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按合計基準計算,該等認購協議項下的交易將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34條所載之通告及公告規定。

該等認購協議

三一重型裝備(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與華夏銀行於2020年7月13日訂立認購協議,據此,三一重型裝備認購華夏銀行之本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00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於2020年10月22日,三一重型裝備與華夏銀行訂立另一份認購協議,據此,三一重型裝備同意認購華夏銀行之本金額為人民幣500,000,000元的一份金融產品。

於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9月22日,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湖南港口設備與華夏銀行訂立兩份認購協議,據此,湖南港口設備認購華夏銀行之本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00,000,000元及人民幣150,000,000元的兩份金融產品。

該等認購協議項下日期為2020年7月13日的結構性存款產品以及日期為2020年9月22日及2020年10月22日的兩份金融產品於本公告日期尚未到期,本公司預期於相關金融產品到期後收取本金及預期利息。

該等認購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2020年7月13日

2020年7月31日之認購協議

2020年9月22日之認購協議

2020年10月22日

產品

之認購協議

之認購協議 總計

訂約方 (1)三一重型

(1)湖南港口設備;及

(1)湖南港口設備;及

(1)三一重型裝備;及

裝備;及

(2)華夏銀行 (2)華夏銀行 (2)華夏銀行 (2)華夏銀行 –

認購日期 2020年7月13日 2020年7月31日 2020年9月22日 2020年10月22日

所認購本金額(人民幣) 300,000,000 100,000,000 150,000,000 500,000,000 1,050,000,000預期最高年回報率(%) 4.10% 4.20% 4.20% 4.20%

最長投資期(天) 163 60 100 91

最高利息計算 本金額乘以預期最高年回報率乘以最高投資日數除以365

預期於到期日最多收取的利息

5,492,877 690,411 1,726,027 5,235,616 13,144,932

(人民幣)

於本公告日期,湖南港口設備於2020年7月31日認購的一份金融產品已到期。因此,本公司已收取本金連同利息。

進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該等認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使本集團享有較中國商業銀行一般提供之活期存款更高的回報率。

董事認為(i)該等認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為本集團提供較中國商業銀行一般提供之活期存款更高的回報率;(ii)該等認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由本集團暫時閒置資金撥資,並不會影響本集團的營運資金或營運;及(iii)有關該等認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投資回報將增加本集團的盈利。因此,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相信,該等認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本集團及華夏銀行乃於2020年7月13日初始認購協議簽訂日期後12個月內訂立該等認購協議,以及該等認購協議項下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及兩份金融產品於最後一份認購協議訂立日期2020年10月22日尚未到期,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及第14.23條,該等認購協議項下之交易須合併計算。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按合計基準計算之有關該等認購協議之多於一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惟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按合計基準計算,該等認購協議項下的交易將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34條所載之通告及公告規定。

有關本集團、三一重型裝備及湖南港口設備之資料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設計、製造及銷售掘進機、聯合採煤機組、礦用運輸車輛、港口機械及海事重型設備產品。三一重型裝備及湖南港口設備均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有關華夏銀行之資料

華夏銀行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持牌銀行,主要從事在中國提供企業及個人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其股份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00015)。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及根據本公司所獲之公共資料所知、所悉及所信,華夏銀行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獨立第三方。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指明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三一重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2009年7月23日根據開曼

群島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631)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於本公告日期的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華夏銀行」 指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持牌銀行「湖南港口設備」 指 湖南三一港口設備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並為本集團全資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

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三一重型裝備」 指 三一重型裝備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公司,並為

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該等認購協議」 指 三一重型裝備與華夏銀行分別於2020年7月13日及2020年10月

22日訂立,以及湖南港口設備與華夏銀行分別於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9月22日訂立的四份認購協議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三一重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長

梁在中

香港,2020年10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梁在中先生、戚建先生、伏衛忠先生及張志宏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唐修國先生及向文波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吳育強先生、潘昭國先生及胡吉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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