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尊敬的董秘,《公司法》第97条和《公司章程》第32、33条既然规定股东有权对股东总数进行个人查询,为何又说“为了公平披露,敬请关注公司的定期报告”,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公平,还是公司不愿维护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
董秘回答(通润装备SZ002150):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始终致力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也遵循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公平性。根据相关规则,非定期报告时点股东人数不属于规则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范畴。为了保障全体股东的公平知情权,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公司股东情况会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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