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按照贵公司3月28日公告,贵公司3月24日就收到与客户A签署的金额15.05亿元订购合同原件,迟至3月28日中午才公告。是否涉及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
董秘回答(江龙船艇SZ300589):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及时性原则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严格依据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责任,不存在延迟披露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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