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公告中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此处未标明2018版规则还是2020版规则,依法废止的规则无效,按法律规定新规正在实施有效期,此处所指应为新规,请问公司所谓初步理解有违法律规定吗?有何法律依据指明此处《上市规则》是被废除的2018版且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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