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董秘您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提及信用政策“经销模式下,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期一般为1-3个月”,在后文应收账款账龄中1年内的应收账款是否应该按照三个月划分,如是,是否可以披露相关数据?
董秘回答(寿仙谷SH603896):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格式指引要求进行披露;自公司上市以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概率极低,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与3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同行业可比公司亦是按年区分账龄,因此公司应收账款未按3个月进行划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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