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首先,感谢贵司将慎重考虑投资者的意见,其次,请贵司需理解一切以法律为基石的基本常识,《公司法》作为国家法律,证监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章等效力是法定的,是大于贵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效力的,最后《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无需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未约定无需提前清偿(若约定了则违反上位法),谢谢!
董秘回答(*ST 科华SZ002022):
您好!感谢投资者给予的意见。我们已将投资人提出的问题汇总,并将认真评估。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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