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请问董秘邓重辉先生,在5月12日夜间的12份公告中,有一份声明,福成股份没有按照披露信息的基本常识将当时人的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进行适当遮挡,这对当事人程静女士和李建强先生个人隐私造成严重伤害,请问董秘这么做是出于什么目的呢?谢谢。
董秘回答(福成股份SH600965):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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