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第53条、第79条等规定,"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应当在控制权变更前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作出消除全部损害的相关安排。" 请问公司及大股东乐清聚华:对以上说法,公司是否知晓。如果知晓,是否有实际措施消除损害。
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乐清市聚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通过公开拍卖形式取得公司股份,不属于与原控股股东之间的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重大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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